被判死緩 中國銀行原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一審宣判

(原標題:被判死緩 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一審宣判)

2024年11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連舸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爲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檯央視記者 奚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