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部黨委劉彥平涉受賄10.4億 一審被判緩死

中國大陸前國安部黨委委員劉彥平被依受賄罪起訴。(大陸央視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大陸國家安全部前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安部紀監組前組長劉彥平受賄一案,10日宣判,被告劉彥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劉彥平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指出,2001年至2022年,被告劉彥平利用擔任大陸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安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國安部紀檢組組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安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安排、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0.41億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劉彥平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劉彥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根據劉彥平犯罪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