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訴請確認其與簽約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羅麗芳)近日,湖南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網絡主播傳媒公司之間的勞動議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原告李明霞與被告湖南音之源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直播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原告在被告處做主播,由被告提供場地、直播設備及其他直播便利。合約期限爲2019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協議還約定:本協議之簽訂僅證明甲乙雙方就約定內容達成業務合作關係,乙方明確知悉和確認,乙方並未與甲方建立任何勞動關係,且本協議條款的任何形式的解讀均不應認定爲甲方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與勞動關係相關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員工福利等。

協議簽訂後,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主播公用場地在某直播平臺進行演藝直播,直播時間、內容由主播自行安排。原告收入主要爲粉絲打賞,由被告先與直播平臺結算,扣除押金稅費後再發放。2019年11月,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承諾的待遇爲由,從被告處離職。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簽訂的直播合作協議是鑑於原告自身的才藝,爲了實現雙方共同發展、共同獲益的目的而簽訂的合作合同,並明確約定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可見雙方並不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原告的主要報酬並非直接來自於被告,而是來源於直播平臺粉絲的打賞,由被告先與直播平臺結算,被告公司扣除押金、稅費後再向原告發放。粉絲打賞對象是原告本人而非被告,這與勞動關係中相對方支付各類費用的對象是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個人有着本質區別,本案被告僅僅系依據協議履行代發職責並收取約定的分成。原告的直播時間、內容都由原告自主安排,被告不作要求,被告的直播場地系對旗下所有主播隨時開放,由此可見,被告對於原告管理鬆散,雙方並不具有人身上的隸屬關係,原告亦並不直接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揮與監督,其直播內容、時長由直播平臺進行監督並統計。

因此,原、被告之間無論是從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獲取報酬方式、隸屬管理關係等方面來看均不符合勞動關係的要求,故法院認爲原、被告並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爲依據直播合作協議而產生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作關係。

法官說法

網絡直播是近年來的新興產業。承辦法官李葉舟表示,本案中的網絡主播混淆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勞動的地點、內容、方式、過程,以及在即使無工作但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的情況下,還需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約束的方式既包括規章制度,也包括具體的管理行爲。

實踐中,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原則,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

兩者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兩者的待遇也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