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幼女官員提前2年出獄 4歲受害人曾畫魔鬼圖

(原標題姦淫幼女官員提前2年出獄 4歲受害人曾畫魔鬼圖(圖))

原標題:姦淫幼女官員提前兩年出獄,4歲受害人曾畫“魔鬼”,專家稱“孩子內心支離破碎”

“從情理上難以接受

但目前並無限制強姦犯減刑的規定

近日,雲南省大關縣原編制辦主任郭玉馳提前出獄的消息引發關注。

2013年8月,郭玉馳將未滿4歲的幼女抱至家中臥室實施姦淫。該案二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因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2015年至2018年,郭玉馳被減刑3次,共減刑2年8個月,於2018年12月出獄。

今年12月15日,郭玉馳服刑的雲南省昭通監獄迴應媒體稱,減刑符合法律規定。該案受害者代理律師陳維鏢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從情理上確實難以接受,但就法律角度而言,此類案件並沒有限制減刑的規定。

4歲受害者畫下魔鬼圖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3年8月24日晚,郭玉馳見未滿4歲的小玉(化名)在路邊一機電維修門市前玩耍,遂起姦淫之心,欲將其抱走實施姦淫。因小玉哭喊,郭將其抱回原處,隨後再次將小玉抱至家中臥室實施姦淫。小玉母親報案後,警方在郭玉馳家中將其抓獲。

2013年9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郭玉馳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玉家屬認爲,法院一審判決量刑過輕,遂提出抗訴請求。但大關縣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隨後,小玉家屬向昭通市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書》,申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10月14日,昭通市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行爲影響惡劣”三條理由進行抗訴。昭通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2013年12月,郭玉馳強姦幼女案再審改判8年。此前,雙方曾達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馳一次性賠償15萬元,受害方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

京報報道,此事發生後,受害的小玉判若兩人,總是做噩夢,也不願與小夥伴一同玩耍,甚至待在家裡不肯外出等。

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深圳市紫陽心理諮詢有限公司創始人王守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13年10月,她曾對小玉及其父母進行了四五天的心理輔導。當時,小玉曾畫下一幅“魔鬼”畫,王守莉稱,一般4歲的孩子沒有成畫的能力,更不太會有明確的作畫意向,“但讓她想畫什麼就畫什麼的時候,她的畫卻是魔鬼般的猙獰可怕,說明孩子留下了深深的創傷,內心的感受支離破碎。”

小玉當年畫下的“魔鬼”

爲此,王守莉拍下“魔鬼”的照片,並與小玉一同將其燒燬後,衝入下水道。在她的建議下,小玉母親也剪去長髮,扔掉了孩子的舊衣物,“給孩子一個新的形象,從心理上也是分離她的創傷”。

受到創傷的不止是小玉,還有她的家人。王守莉稱,事發時,小玉父母還很年輕,而且作爲弱勢羣體,他們不僅要考慮孩子的傷害,還要考慮自己的面子,甚至自責沒能照顧好孩子

接受心理輔導後,小玉的狀況得到一定的改善,可以允許別人抱,也可以和外界接觸。“但傷害會產生記憶細胞,很難徹底抹掉孩子內心深處的創傷”,王守莉稱,如果後期的心理建設做得不夠好,原始的傷害還會繼續作怪。

在小玉一家搬離事發地後,王守莉還和他們保持聯繫,關注孩子的心理狀況。但在斷斷續續幾次通話後,2014年,小玉的父母不願再溝通,她也沒再打擾他們,因而無法知曉一家人的現狀。“到最後只能是他們自己療傷,自己吞了所有的痛苦和傷害。”

四年減刑3次,合理嗎?

今年12月,韓國素媛案原型罪犯出獄的消息公佈後,郭玉馳減刑提前出獄的消息也被曝出,一時間,網友紛紛表示不解。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在入獄兩年後,即2015年9月開始,郭玉馳四年減刑3次,共減刑2年8個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

其中2015年8月,雲南省昭通監獄首次提請減刑建議書。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考覈中獲記表揚3次,特殊表揚1次,被評爲2014年度改造積極分子。法院認爲,郭玉馳符合減刑條件,准予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

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昭通監獄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書,郭玉馳被認爲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兩次分別減刑1年和9個月。

對此,12月15日,昭通監獄辦公室迴應新京報稱,郭玉馳減刑符合法律規定,都是按照法律相關要求執行。中國新聞週刊曾聯繫該監獄,工作人員拒絕接受採訪。

得知郭玉馳減刑提前出獄,王守莉也表示震驚,並擔心這個消息會對受害方小玉一家造成衝擊。“如果他們需要幫助,我還會提供幫助,但首先要尊重他們的意願。”

小玉當年的代理律師、雲南省政協常委陳維鏢也稱,自己通過媒體才得知郭玉馳提前出獄,“之前都不清楚,我以爲還在監獄裡”。

針對郭玉馳三次減刑,陳維鏢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從情理上確實無法接受,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目前並沒有明確限制強姦犯減刑的規定,“如果他在監獄表現良好,即便認爲這個人不適合減刑,執法機關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履行職責。”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也表示,從目前披露的三次減刑裁定及監獄迴應來看,如果減刑申報的表現材料真實性不存在問題,關於郭玉馳的三次減刑,表面上均符合2017年前後最高法院減刑規定。

殷清利解釋,目前並不存在專門針對強姦幼女類別惡劣罪犯的減刑規定。2017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也僅是針對強姦案件且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幅度作出的規定,即“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類似性侵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罪犯,如果限制減刑的話,需要從立法層面來解決這個問題。”陳維鏢稱。

作爲政協委員,陳維鏢正就特殊犯罪人員準備提案。他表示,像強姦犯這類特殊罪犯,應該在監獄裡設立專門的監區,針對其進行管制和教育,以改變其錯誤認知;刑滿釋放後,還要設立一定的觀察期或監視期,“確定徹底改正,不存在或極不可能犯罪的情況,纔可以讓他們真正迴歸社會。”

殷清利則認爲,關於類似郭玉馳在出獄後的觀察問題,目前可以參考司法部關於幫教刑滿釋放人員的工作制度予以行政層面的監管。但郭玉馳系刑滿釋放人員,其三次減刑的實施已經說明其改造較爲積極、有效,如果再行實施相關的專門監測,可能也是對改造罪犯的另一種歧視。

“但同時,關於與幼兒有關的教育機構等可以在國家層面建立相關的誠信系統,將有前科劣跡的列入禁止名單,這樣可以從源頭制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殷清利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