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2021年起專用車輛免徵購置稅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14日電 14日,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聯合發佈《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兩部門提出,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後購置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可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根據公告,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車型,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

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信部“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信息採集表》;車輛照片及固定裝置佈置簡圖。照片及簡圖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照片及資料掃描圖片要求》;證明進口車輛合法進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一致性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爲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

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信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註“是”(即免稅標識)。工信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覈,並將通過審覈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工業信息化部審覈後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爲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目錄》或《清單》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註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工信部、稅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信息、辦理免稅手續。

稅務總局、工信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 稅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後 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爲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後購置的專用車輛, 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爲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對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報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編列下發最後一期《免稅圖冊》後,不再更新《免稅圖冊》。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 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後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稅務總局、工信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爲準。《車輛購置稅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同日生效。(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