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認定 合乎量刑公平正義嗎?

▲前司法院副院長現任法治基金會董事長城仲模《左》發表量刑正義看法。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現行數罪併罰如何量刑存在諸多闕失,引起法界關切,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針對相關問題舉辦研討會 邀請學界與司法實務界代表與會討論。前司法院副院長、臺灣法治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城仲模表示,刑法2005年修法廢除連續犯,但是對於法條如何競合裁量還是沒有詳細規定,甚至大法官釋字第144號、366號、662號等解釋出來,都無法平息學界的爭議,希望藉由一系列的座談會廣納各方意見做爲未來修法的參考。

這場『量刑正義與罪數認定學術研討會--2005修法廢除連續犯後之量刑評價研究』座談會22日在臺大法學院舉辦,刑法權威臺大法律榮譽教授蔡墩銘、前大法官林永謀都與會擔任主持人;並邀請東吳法律系助理教授蕭宏宜、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澤天輔仁法律系副教授張明偉擔任報告人;臺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交大科技法律研所副教授林志潔、高檢署檢察官餘麗貞擔任與談人,針對量刑正義與罪數認定提出看法。

東吳助理教授蕭宏宜指出,我國監獄人滿爲患,截至今年7月底,監所收容人共65,804人比覈定的54,593人超收11,211人,超收比率達20.5%。監所人滿爲患不應該是量刑的決定因素,刑罰的裁量不會有『對』的量刑,而只有『可接受』的量刑;至於法官如何選擇對的量刑?那就是一顆仁厚與善解人意的心。

成大副教授許澤天表示,臺灣監獄環境與德國相比有天壤之別,在臺灣關兩年與在德國關兩年,受刑人的感受是不同的,並建議實質競合改採從一重處斷;另,許澤天亦對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30年提出批評,既然有期徒刑的本質是告訴行爲人迴歸社會,關這麼久行爲人如何迴歸社會?

政大副教授李聖傑認爲,亂世用重典可以討論, 不過,一個人關太久要他回覆原先的社會生活與工作,簡直是緣木求魚

輔大副教授張明偉表示,釋字第679號解釋僅能重申釋字第144號解釋無變更之意,卻無法詳明『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易科罰金』之具體理由,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8項爲「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亦適用之。」刪除本項「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限制及應執行刑逾六月之限制。另外建議修正刑法第51條爲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之一罪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避免累罰效應

交大副教授林志潔表示,避免法官裁量權過大可以制定『量刑準則』,做爲法官與檢察官的參考。

高檢署檢察官餘麗貞表示,認同易科罰金現行修法制度!易科罰金是制度的選擇,建議立法者用更詳細的法律規定其要件效果與範圍;至於可易科、不可易科之罪,數罪併罰不可易科的部分,釋字第144號與679號未要求檢討限制最重本刑限於5年是否合理?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