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臺日投資協議 享最惠國待遇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2日通過「臺日投資協議」,協議26條條文明規範臺日雙方適用領域,以及投資促進、保障與自由化三部分的協議,包括享有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此爲臺灣首度與主要貿易伙伴簽署的全盤性投資協議。

臺日投資協議全名爲「亞東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9月22日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代表臺日雙方完成簽署,馬英九當天接見國際獅子會團體時曾提到有關臺日投資協議,總統說,日本願意與臺灣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有兩項原因,一是ECFA「兩岸經濟協議」使臺灣銷往中國大陸貨品稅率降低,尤其是日本主力外銷工具機;二是日本發生311大地震核子事故後,日本產業開始尋找海外備援基地,以因應全國性的可能災難,最後認爲臺灣最爲合適。

「臺日投資協議」行政院院會29日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天獲得通過,投資協議包括26條條文附件記載臺日雙方各自市場開放與保留項目,協議適用的領域分別爲臺灣及日本,適用範圍包括雙方投資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以及其投資。

經濟部並將此協議歸納爲三大內容,一、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自由運用;不得設定使用當地原物料及零組件比例;不得限制僱用當地董事經理人比例;法規透明化等促進投資的相關措施

二、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內容從傳統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權利,擴大到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資產;2、徵收(不以土地爲限)須基於公共目的,且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充分補償。3、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4、建立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仲裁解決途徑

三、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臺灣投資人在日本的投資,可享受與該國投資人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國家投資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但經由雙方協議可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相關條件及措施。

總統還認爲,現在日本增加來臺灣投資或設置研發中心,與ECFA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有關,因爲日本產業選擇臺灣生產製造,就可享有中國大陸市場稅降利益,這是改變臺灣在世界、乃至於亞太經濟版圖地位,非常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