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隱私的信息化和信息的隱私化

嚴格釐清信息使用和加工邊界,提高民衆隱私安全感——

數字社會必須處理好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這也是數字治理本身的內容。有學者從信息隱私權角度分析隱私的益處壞處,在數據成爲生產要素的今天,過度限制信息使用會影響人們通過信息分享造福社會,這不符合互聯網精神,而個人信息被濫用、個人隱私被侵犯也會使得社會環境惡化,保持數字社會良性運行就要找到個人信息使用和隱私的邊界。無論面對的問題簡單還是複雜,圍繞着個人信息的數字治理不外乎這麼幾個過程,一是信息的收集,二是信息的儲存,三是信息的加工和處理,四是信息的使用,每一個過程都可能涉及信息的隱私化和隱私的信息化,關係到是否侵犯個人隱私。隱私信息化的過程相對簡單,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但信息隱私化因其過程複雜,信息處在動態過程不容易把握而經常被忽視,因此更應該重視。

數字社會下的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難題全世界都在試圖解決這一問題。2018年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法案》開始實施,2019年11月,歐盟基本權利局又發佈了《面部識別技術:執法中的基本權利考慮》報告,提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前必須有清晰、詳細的法律框架監管人臉識別技術的部署和使用。但是,由於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清晰、詳細法律的制訂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一過程需要多學科、多領域學術性應用性深入研究和探索。多年來歐盟以及一些發達國家一直在探索這個問題,歐盟2018年推出《通用數據保護法案》之前,早在1995年就出臺了《數據保護指南》,2020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法案》也開始生效了,因此,國內的相關法律也應該儘快出臺。但可以預料,無論國外還是國內,即使出臺全面的數據保護法律,也不一定能夠應對所有的現實問題,信息社會和智能社會下新的問題還會不斷涌現,數據治理與隱私保護的矛盾將會長期存在,但不管面對的問題如何改變,都應該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最低限度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面對個人信息時都要遵守這一原則,能不收集的信息就不收集,能少收集就少收集。第二個原則是高門檻准入原則。對於涉及個人信息收集的業務開展必須有嚴格的准入制度,對於個人信息的儲存、數據安全和業務必要性進行嚴格審覈。第三個原則是相關利益知情原則。當事者要把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信息收集的方法,信息儲存、信息加工、信息使用的權限和邊界,信息使用的時間,信息銷燬等做明確的公示,確保利益相關者知情權。第四個原則是社會許可原則。涉及公共服務的項目要在社會成員廣泛參與和討論下,在民衆充分知情和多數成員同意下才能實行。第五個原則是事後補救原則。在信息收集、儲存、處理和應用過程中對於可能的風險是否有補救措施,無補救措施則不可實行。第六個原則是目的和結果一致性原則。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目的和結果必須一致,不能隨意改變。第七個原則是明確的責任承擔原則。信息收集方要明確收集信息的儲存、保護和使用的風險,明確這一過程要承擔的全部責任,無法承擔責任則不可以實施。第八個原則是時限原則。對於所收集的信息嚴格設定使用和保存時限,在收集信息之前就要有信息銷燬的約定。

當然,僅有這些原則是不夠的,應該根據數據治理和隱私保護實踐做必要的調整,應該通過法治化途徑使一些原則程序化,形成可操作的嚴格的規程。只有在重新認識數字社會隱私概念基礎上,通過建立產權清晰的制度框架,企業才能合法收集、利用數據,個人的信息保護訴求才具備治理基礎。當下要杜絕個人信息被濫用和個人信息的無界限收集,嚴格釐清信息使用和加工的邊界,嚴禁針對個人信息的過度整合,營造良好的信息使用環境,提高民衆隱私安全感,讓社會大衆可以放心使用信息資源,融入數字社會。

作者王俊秀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