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張家港一病人因詐騙醫保被處刑罰

本報訊 利用自己是醫保幫扶對象身份開具超額可報銷藥品後,將藥品轉賣他人進行牟利,並騙取鉅額醫保金。日前,江蘇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張某於2012年因身患特殊疾病被張家港市民政局批准給予邊緣重病困難對象救助,其個人所需藥品費用的85%由張家港市醫療保障局在社保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且上不封頂。張家港市醫療保障局員工按照慣例在對參保人員的醫保使用情況進行年度覈查時,發現張某當年度支出異常,明顯超出其正常使用範圍。經調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張某虛構自己藥物服用的需要,在張家港市各社保定點醫院,開具大量超過其本人服藥量的賀普丁波立維、普米克令舒等14種藥物用於轉賣獲利,騙取張家港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17萬餘元。案發後,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詐騙社保醫療基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事處罰。鑑於張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自願退賠全部損失情節,可酌情減輕、從寬處罰。張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綜上,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