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少女被2名男同事帶進出租屋 慘遭輪姦

(原標題:無錫少女被2名同事帶進出租屋 慘遭輪姦

江蘇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281刑初36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偉託,曾用名謝天豪,原江陰市東鋆光伏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謝偉託曾因犯故意損毀財物罪於2014年3月被河南省平頂山市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姦罪,於2018年10月22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姚錚,江蘇振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毅,原江蘇東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8年10月22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豔華,江蘇鐘山明鏡(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未刑訴〔20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犯強姦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2019年3月15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春來、吉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偉託及其辯護人姚錚、被告人許毅及其辯護人李豔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經事先合謀,於2018年10月21日晚將被害人潘某某(女,2001年12月21日生)帶至江陰市華士鎮和平東村117號底樓西側房間,採用捂嘴、扇耳光、強脫衣褲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潘某某強烈反抗,被告人許毅未得逞先行離開。被告人謝偉託繼續採取擊打被害人頭部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案發後,被告人許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強姦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偉託當庭提出許毅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不能算輪姦,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毅稱雖有共同強姦的想法,但自己沒有實際跟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也制止過被告人謝偉託,不應當認爲輪姦,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偉託的辯護人姚錚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謝偉託的行爲還是符合坦白的、當庭自願認罪,不認爲構成輪姦是因爲不懂法律的規定,建議從輕處罰,在有期徒刑十年量刑

被告人許毅的辯護人李豔華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被告人許毅構成強姦罪不持異議,但不應認定具有輪姦的加重情節。理由:首先,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謝偉託是強姦既遂;其次,即使被告人謝偉託既遂,也不能簡單運用“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理論,被告人許毅並未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輪姦必須是兩名以上男子在同一較短時間內故意對同一婦女輪流強行姦淫,被告人許毅在離開前對被告人謝偉託是有制止行爲的,更加說明被告人許毅主觀上放棄犯罪了;從犯;有坦白情節;悔罪態度好;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許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經事先合謀,於2018年10月21日晚將同事潘某某(女,2001年12月21日生)帶至江陰市華士鎮和平東村117號底樓西側房間,採用捂嘴、扇耳光、強脫衣褲等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潘某某強烈反抗,被告人許毅未得逞先行離開。被告人謝偉託繼續採取擊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出示的、並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潘某某的身份情況

2.被害人女式上衣內褲、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等物證,證明案發當天被害人穿着情況。

3.檢查筆錄及門診病歷卡,證明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潘某某在醫院進行身體檢查,後由醫生採集潘某某陰道拭子三份的情況。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偵查人員扣押被告人謝偉託內褲一條、VIVOX21手機一部,扣押被告人許毅的iphone7手機一部。

5.入職、離職登記信息,證明被害人潘某某入職、離職情況。

6.江蘇東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蔣某自2013年6月起擔任人事專員的情況。

7.證人蔣某的證言筆錄,證明潘某某的入職時間是2018年10月15日,離職時間是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19日開始,潘某某就請假的,請了4-5天,原因不清楚,之後再也沒來,公司就自行辦理離職手續了。人事系統登記的姓名就是潘某某,出生日期是2001年12月21日的情況。

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其從來沒有用謝偉託、許毅的手機上的QQ、微信等軟件跟別人聊天的情況。

9.證人黃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其在自己工作的江陰市第四人民醫院辦公室,在兩名女民警和一名女見證人陪同下,對潘某某進行了人身檢查,應民警的要求,對潘某某的陰道口、陰道中段、陰道後穹窿三處提取了陰道分泌物密封后把試管交給民警的經過情況。

10.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筆錄,證明其出生於陰曆2001年12月21日,對應的陽曆是2002年2月2日。2018年10月21日20時左右,許毅接其去吃飯,到了飯店謝偉託也在。吃完飯後,謝偉託、許毅騎電瓶車把其帶到華士和平村裡面的一處出租屋,其進屋後就感覺他們不懷好意就想回去,但是他們不讓其走,說剛纔騎電瓶車撞人了,要躲一躲。謝偉託還給其腿上塗酒精,塗完拉着其一起躺牀上,其躺在他們兩個中間,他們兩個衣服都脫了只穿一條內褲。謝偉託、許毅都隔着衣服摸其胸。謝偉託湊到許毅那邊悄悄問有沒有買避孕套,許毅說買了但忘在宿舍了,其就知道他們兩個提前計劃好要和其發生性關係。其開始反抗,用手推,用腳踢,還喊:“有沒有人,能不能過來幫忙。”許毅用左手捂住其嘴巴,其用牙齒咬了許毅的手指。許毅打了其左側臉頰巴掌。謝偉託脫了其裙子和內褲,其又強行穿上去,謝偉託還強行脫了其上衣。其哭喊救命。其對他們說:“你們再弄我,我就要報警了。”許毅聽了後就對謝偉託說:“不要弄了,要不去賓館找個小姐搞搞吧!”謝偉託說:“你別管了,我今天不要別人就要玩她,你要是還想在廠裡混下去那現在就走吧。”許毅就穿好衣服和褲子走了,謝偉託把自己內褲脫了,對其說:“你要麼乖乖躺在牀上跟我弄,我保證不射在你裡面,要麼我就把你打死。”其不同意,他就打了其好幾個巴掌,反覆問其和打其,其用手捂住臉,他乘機把其裙子和內褲脫掉,用手抓住其頭髮往牀邊和牀上的涼蓆上撞,拿其鞋子打其頭部和大腿,其被打的頭暈了,謝偉託強行和其發生了性關係的經過情況。

11.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鑑定意見,證明餐巾紙2血跡、餐巾紙3血跡、陰道拭子上精斑白色女式上衣上精斑、女式內褲上精斑、男式內褲上斑跡與謝偉託口腔拭子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STR分型相同。

12.人身檢查筆錄和提取情況說明、陰道拭子封存照片,證明2018年10月22日,偵查人員對被告人謝偉託進行人身檢查並提取生物檢材;對其隨身攜帶的一部紅色VIVOX21手機和一條綠色男士內褲予以扣押;偵查人員對被告人許毅進行人身檢查以及提取生物檢材;對其隨身攜帶的一部紅色蘋果7手機予以扣押,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許毅的左手咬痕擦拭、口腔擦拭各一份。偵查人員對被害人潘某某進行人身檢查以及提取生物檢材,發現潘某某所穿白色上衣及內褲上均有白色斑狀物,左右臉頰均有紅腫,左手手臂外側、左手小指、雙腿膝蓋處均有傷痕的情況。

13.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謝偉託、許毅與被害人潘某某互相辨認,被告人謝偉託、許毅對作案地點辨認的情況。

14.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案發現場情況。

15.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江陰市公安局於2018年10月29日對送檢的兩部手機進行電子證據檢查,提取送檢手機內基本信息及微信聊天記錄等數據。

16.電子數據,證明被告人謝偉託、許毅曾在微信聊天中商量一起與被害人潘某某發生性關係及與被害人潘某某之間微信聊天、轉賬記錄情況。

17.江陰市公安局華士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發破案經過,證明本案的發破案經過及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的歸案情況。

18.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的戶籍資料及前科劣跡資料,證明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的身份情況。

19.被告人謝偉託的供述筆錄和當庭供述,證明2018年10月21日下午,許毅跟其發微信說要和其兩人一起與潘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在微信上商量。到了晚上10點左右,其和許毅在華士勤豐路上一家川菜館吃飯,期間許毅把潘某某接來。吃完飯之後,其騎着電動車帶着許毅和潘某某到華士鎮老菜場那邊許毅朋友租的房子裡去,經過華士醫院附近的紅綠燈路口,其撞到一輛電動車,三個人都摔倒在地,潘某某的膝蓋受傷。其在許毅指引下騎車到了華士鎮老菜場旁邊的一條巷子裡的一幢兩層小樓底樓的一個房間。其幫潘某某用藥酒擦了傷口。潘某某提出來要回宿舍,許毅說下雨,又撞了車就住下吧。後三個人躺在牀上,潘某某在中間,其和許毅摸潘某某胸部、陰部,潘某某用手推我們的手,並大聲喊“不要這樣”,許毅去捂潘某某的嘴並打她耳光,其脫潘某某的裙子和內褲,潘某某就用手抓住自己的內褲不讓脫,許毅就跟其說:“算了吧,咱們倆還是走吧,不如出去找一個吧。”許毅的意思是出去嫖娼,其跟許毅說:“你要走你就走吧,我不走。”許毅穿好衣服離開的。之後其就用兩隻手開始脫潘某某的內褲,那時潘某某不讓其脫,而且在大聲亂叫,其怕被別人聽到,就用手朝她頭上打了兩巴掌,又從牀邊地上把她的白色休閒鞋拿在手裡揚起來,看上去像是要打她,潘某某看到就不敢出聲了,其就把她的內褲脫下。後因潘某某反抗激烈未能插入,只在大腿根部摩擦的經過情況。

20.被告人許毅的供述筆錄,證明案發前四五天謝偉託跟其說一起跟潘某某發生性關係。2018年10月21日,其和謝偉託商量好,一起帶着潘某某去吃飯,吃完飯把她帶到另外一個同事黃某乙家裡和她發生性關係。晚上9點多,其、謝偉託和潘某某一起去吃飯,吃完飯三個人騎一輛車往黃冠軍的暫住地開。在華士醫院門口紅綠燈路口和一輛電動車相撞,對方女子打電話,其和謝偉託、潘某某乘機離開。到了黃某乙家中,謝偉託藉口要幫潘某某擦藥酒把潘某某的絲襪脫了。潘某某提出要回宿舍,謝偉託稱下大雨又撞了車就睡在這裡。其和謝偉託都把衣服褲子脫了只剩下一條內褲,潘某某衣服褲子都沒有脫,其和謝偉託把潘某某擠在中間一起睡。謝偉託用手脫潘某某裙子,其隔着衣服摸潘某某的胸部。潘某某大喊:“不要這樣子!”她叫的聲音很大,其怕別人聽到,就用手去捂潘某某的嘴,她用牙齒咬了其虎口處,其被她咬的很疼,就用手打了潘某某左臉頰兩記耳光,潘某某就喊的更大聲了,還說:“你們再這樣我就要報警了。”當時其看潘某某確實不肯跟其發生性關係,怕樓上有人聽到會報警,就不想繼續跟她發生性關係了,其跟謝偉託講:“要不就算了吧,我們出去找花點錢的,萬一樓上的人報警就麻煩了。”謝偉託說:“有什麼事我攤着,你要是要走的話你就滾吧。我今天必須把她給辦了。”其拉了謝偉託但拉不動就起身穿好衣服騎電動車離開了。大概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其聽到謝偉託回宿舍,跟其吹牛說潘某某被他“辦了”的經過情況。

關於被告人許毅的辯護人李豔華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謝偉託強姦既遂的辯護意見,鑑定意見載明陰道拭子上精斑、女式內褲上精斑與謝偉託口腔拭子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STR分型相同,與被害人的陳述筆錄吻合,足以認定被告人謝偉託強姦既遂,故對辯護人李豔華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謝偉託、被告人許毅及其辯護人李豔華提出不構成輪姦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雖被告人謝偉託和許毅對誰提起犯意互相推諉,但兩人事前合謀,兩被告人有共同的姦淫同一人的犯罪目的,基於共同的姦淫意識實施了犯罪行爲,兩被告人對犯罪的達成都起了積極推動的作用,約被害人吃飯,帶至事前找好的場所,將被害人以各種藉口留宿、在牀上將被害人夾在兩被告人中間,對被害人實施捂嘴、毆打、摸胸等行爲,主客觀均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應當認定爲輪姦。故對被告人謝偉託、被告人許毅及辯護人李豔華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爲,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經事先合謀,採用暴力手段輪姦未成年女性,兩被告人的行爲確均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謝偉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當庭自願認罪,綜合以上量刑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偉託、許毅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關於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姚錚、李豔華提出的兩被告人有其他從寬處罰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及理由,經查符合本案事實與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偉託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罰執行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被告人許毅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罰執行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