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中院對董其濱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

(原標題東營中院對董其濱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審公開宣判

2020年11月30日下午,東營中院公開宣判董其濱等22名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該案的審結標誌着東營首起由中院一審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圓滿完成,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戰決勝之年又交出一張滿意答卷。

審理查明

2007年以來,被告人董其濱夥同被告人盛芳尚樹甲楊振李月美等人在所經營的KTV內提供營利性陪侍並組織賣淫。董其濱爲保證賣淫活動順利進行,自2012年糾集尚樹甲、被告人李海龍等人多次實施聚衆鬥毆、報復舉報羣衆等違法犯罪活動。2013年董其濱開始對外放貸牟利,並先後糾集尚樹甲、楊振及被告人郭文傑李寶旺趙振亮張建康郭楠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手段,在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派出所轄區利津縣鹽窩鎮、河口區孤島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董其濱爲首要分子,尚樹甲、楊振、盛芳、郭文傑爲重要成員,李月美、李海龍、張建康、趙振亮、郭楠、李寶旺及被告人李先中董樑爲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地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共28起,其中故意殺人2起(造成1人死亡,1起犯罪預備)、組織賣淫1起、聚衆鬥毆2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7起、保險詐騙1起、強迫交易1起、尋釁滋事4起,實施暴力催債、毆打他人等其他違法行爲9起。另實施組織外違法犯罪3起。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董其濱等人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董其濱作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應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各被告人蔘與犯罪的事實性質次數、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對董其濱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七萬元;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對肖學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羣衆100餘人參加旁聽。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