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中院一審宣判11人涉惡犯罪案

本報訊記者建華 通訊員 趙芳 何姣)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諸琛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首要分子諸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對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退賠的款項發還被害人,追繳犯罪本金

湖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諸琛、袁重慶周斌、李煜、潘冰晶共同出資成立投資管理公司,在未經金融監管等部門批准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違法從事機動車質押、抵押貸款業務。以“押車利息”等爲誘餌,誘使被害人簽訂“機動車質(抵)押合同”“借條”等協議,通過放款後直接收回或出借時直接扣除“手續費”“平臺管理費”“查檔費”“評估費”“GPS費”等費用方式,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與被害人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後,對於未及時還本付息的,利用安裝的GPS系統定位,用提前預留的鑰匙將被害人車輛擅自開走、強行扣留,脅迫被害人償還“債務”,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各種費用,或直接低價變賣車輛抵扣“債務”;強行拘禁無法償還貸款的被害人並實施毆打。該案涉及犯罪事實212起,實際造成被害人損失370餘萬元。

湖州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諸琛等人組成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車貸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予以懲處。該案各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後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對該案中公安機關查扣的易貶值車輛,在查明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與被告人的違法犯罪事實、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關係的基礎上,依照權利人申請進行先予拍賣,網拍成交額達410餘萬元,溢價率達52%。所有拍賣款均用於退賠被害人損失,在案件宣判前已挽回在案被害人全部損失。鑑於部分被告人有退贓、退出犯罪本金等情節,法院依法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