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平潭一95後男子酒後涉嫌強姦,被起訴→→

起訴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5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住福建省平潭縣**鄉**村**號。因涉嫌強姦罪,於2021年1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陳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奧里亞酒吧三樓夜總會包廂內叫被害人王某某陪酒,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趁王某某醉酒意識不清,將王某某帶出酒吧,次日0時許,入住福清市音西街道海汀旅館8213客房。被告人陳某某利用王某某醉酒無法反抗,在客房內兩次姦淫了王某某。2021年1月21日中午,王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投案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檢察

整理:微平潭(vpingta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