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終結黑名單 讓林毅夫返鄉吧(謝國榮)

返鄉是聯合國所揭櫫的人類基本權利,然而目前「黑名單當中,只剩下林毅夫一人了!(中新社

林毅夫離開臺灣宜蘭故鄉距今已42年了,清明節剛過,上尉連長叛逃的北大教授林毅夫,何時能返回故鄉祭祖掃墓呢?筆者於多年前曾爲文探討,被一些退伍軍人強烈地批判,在所難免。筆者與林毅夫毫無關係,未曾謀面,撰寫此文,只爲了陳述一種理念。

過去臺灣戒嚴時期黨外異議分子衝撞「黑名單」,強行闖關返臺,冒着被關之風險,所爭的是返鄉的權利。列入「黑名單」的異議分子,20多年無法回臺,包含父母親奔喪,所以在海外臺灣人的聚會中,《黃昏的故鄉》一直是最常被吟唱的歌曲。畢竟,返鄉是聯合國所揭櫫的人類基本的權利,然而目前「黑名單」當中,只剩下林毅夫一人了!

金門民國68年仍屬外島戒嚴地區,兩岸處在敵我對峙,林毅夫敵前棄職叛逃,應適用特別法之《戰時軍律》處唯一「死刑」重罪法定追訴時效爲20年。惟其當時因未獲證明投共而認定失蹤,並予辦理撫卹。林毅夫叛逃23年後,超過追訴期,國防部才正式發佈通緝令,其法律正當性與效力明顯有違失。

國防部說林毅夫至今仍然處在逃亡狀態,所以其行爲仍未結束,這是所謂的「繼續犯」。依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任何罪名都有其一定追訴權期間,只要超過追訴期限,行爲人就可以豁免。國防部把林案解釋成是「繼續犯」,所以追訴期也就無從結束嗎?難道所有的犯罪者都有追訴期,唯獨林毅夫的「敵前逃亡」,沒有追訴期嗎?2014年,監察院通過的調查報告,認爲國防部與法務部認定林毅夫投敵爲「繼續犯」提出通緝,是侵害人身自由及居住遷徙自由,然而,爲何林毅夫至今仍然無法返鄉呢?

根據民國91年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金門防衛司令部連長林毅夫於民國68年5月16日叛逃。依國防部軍法司於91年5月29日所提意見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所涉《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罪,均已超過追訴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可是,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依90年間修正公佈的《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罪嫌,於91年11月發佈通緝,並未「適用最有利於行爲人之法律」。軍事檢察官雖認定林毅夫是屬於「連續犯」,但因爲缺乏判例支持,又因《戰時軍律》已經廢止,已經沒有所謂的「敵前逃亡罪」,法院可能會選擇「對行爲人有利」法條原則,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爲「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爲免訴判決。

過去一年,臺灣與大陸雙邊貿易金額高達1743億美金,大陸是臺灣最重要的經貿國家與市場。過去兩岸黨政要員的互訪絡繹不絕,旅遊與民間的交流更是密切。1987年臺商開始赴大陸投資與經商,迄今已有34年了,這羣臺商可能高達數百萬人之多,這是否爲投敵或投共的繼續行爲呢?

1991年,臺灣正式廢止《動員戡亂時期條款》,在法律上而言,中國已不再是敵對的國家,臺灣政府與國防部目前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認定中國是敵對的國家呢?林毅夫何來繼續叛逃與投敵呢?馬英九總統曾說「一國兩區」,林毅夫是從中華民國的「臺灣地區」跑到「大陸地區」,都在「一國」之內。再者,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所稱「固有疆域」的範圍,至今仍然包含全中國大陸。

1946-1950年,國共內戰的結果,國軍被俘458萬人,投降63萬人,改掛解放軍旗幟的有約115萬人,總計636萬多人,包括投誠的將軍約有1400名。1949年撤退至臺灣的國防部迄今,並沒有對這些叛逃與投共的636萬多官兵與1400名將領發佈過通緝令,何獨只有針對一位叛逃的小連長髮布通緝,已超過了法定追訴期,仍然繼續追殺到底,禁止其返鄉,國防部是否爲故意違法之「繼續犯」,政府被國防部綁架,不準林毅夫返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居住遷徙自由,是否形同「幫兇」呢?

1977年,美國卡特總統上任後的第2天,宣佈無條件特赦越戰時期所有的逃兵與拒絕服役的人,大約50萬人被赦免。二次大戰期間,美軍總計約有2.1萬多位逃兵,戰後大多數被特赦或輕判。上述這些被特赦的叛逃軍人們,難道會衝擊與影響美國現役軍人榮譽與士氣嗎?難道不會被美國的社會所接納與原諒嗎?

近20餘年來軍中弊案不斷,如尹清楓命案拉法葉弊案、江國慶命案、洪仲丘命案及層出不窮的軍中匪諜案,對國軍形象與榮譽的衝擊,甚至對國家安全的傷害,遠比40幾年前一位小連長叛逃之影響,還要更巨大與深遠。

三軍統帥的蔡總統應以超越法律與國家至上的觀點,尋求更高層次的寬容與人道立場,才能找到對待林毅夫基本權利的公平與合理之解決之道。林毅夫42年來,被拒絕返回臺灣的故鄉,無法在雙親墳前上香掃墓,也付出了沉痛之代價。臺灣不是號稱是世界上講求民主、法治與人權立國的國家嗎?讓林毅夫返鄉,終結「黑名單」的最後一人,臺灣大有爲的政府,有這麼難嗎?

(作者爲大學退休教師)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