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 媒體:女孩刑責或免 民責難逃

(原標題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刑責或免民責難逃)

佛山當地通報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初步判斷意外事件。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新京報報道,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佈通告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爲意外事件。目前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

很多人擔心,既然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沒有人來負責任,那麼老人豈不是白死了?

有關方面調查的情況看,這起事件的確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歲的女孩羅某牽他人的狗出來玩,基於較低的年齡和有限的生活經驗無法預見玩耍途中牽着的狗只會失控掙脫約束繩。在這種情況下,她本人對88歲老太太麥某絆倒死亡的嚴重後果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或者過失,故而不應視爲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羅某不滿14週歲,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責的範圍之內。但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着民事責任的豁免。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小女孩羅某而言,儘管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但客觀上的確存在擅自動用他人動物管理約束動物不嚴等過錯,故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再從侵權責任“三要素”來講,小女孩羅某的過錯行爲與老太太麥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既然侵權行爲、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均已具備,侵權責任已然清晰可辨,羅某的監護人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牽的狗只其實另有主人。對於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讓“矇在鼓裡”的他來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會感到很冤。

但也應看到的是,主人將狗只拴在房前,“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爲小孩牽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機”,故而也應爲自己的管理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從情理上講,這份責任較輕。

要言之,就這起事件而言,比較羅某與狗只主人的民事責任,顯然羅某一方的責任更重,承擔的賠償比例應更大一些。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的確是一幕悲劇。在這起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預知的因素,但說到底,悲劇發生的“根子”,還是在動物管理、未成年人監護上“掉了鏈子”。

倘若這個世上真有後悔藥,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緊了,不讓他人把狗只牽走而不覺;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會主動監護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亂動別人的物品或動物,注意與動物相處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在出現意外情況後,擔負起應盡的責任,該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並不意外,關鍵的是如何杜絕“意外”。隨着事件的調查處理,羅某和狗只主人雖然可以免於刑事追責之虞,卻也少不了一筆民事賠償,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難平。故而,對於當事人還有廣大公衆,這既是一堂社會公德課,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課

家屬不追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