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淫趴小雨僅17歲 癡漢全部難逃刑責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臺鐵「1女戰17男」淫趴事情爆發後,女主角小雨神隱7天終於被警方找到,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最快29日傳喚小雨、糾察員等人到案;她女主角然只有17歲,這樣一來,車上參與的人不管有沒有和少女發生關係,除了妨礙風化,還違反兒少性交防治條例,恐怕最重會被處10年徒刑全部難逃牢獄之災。

這場荒誕的臺鐵列車包廂淫趴共有25名男女涉案,除主辦人蔡育林(39歲)與女主角「小雨」、18名「癡漢」外,還有2名女助理及3名糾察隊員。

鐵路警察局27日下午拘提蔡育林到案,蔡男拒絕夜間偵訊,28日上午訊問後,晚間移送板橋地檢署復訊,檢察官訊問後,依兒童及少年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及刑法第231條的妨害風化罪嫌,認定蔡男明知「小雨」未成年卻媒介意圖營利性交易及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但聲押庭纔開沒多久,板院法官認爲已無串供之虞,裁定飭回。

有無利益往來,成爲偵辦重點

據瞭解,爲釐清2月19日當天在車廂內的情形,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最快今天傳喚女主角、糾察員等人到案,並調查女主角與蔡育林之間有無利益往來,至於全案是否涉及公然猥褻也將一併瞭解。

當天在車廂內負責維持秩序的3名糾察員,以及提供保險套服務的2名女助理,都因爲事前就知道女主角「小雨」未成年,恐都將被列爲共犯偵辦。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爲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爲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5條,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爲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爲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癡漢們恐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檢警查出,蔡男及「小雨」都否認從事「性交易」,只承認辦性愛派對,但是蔡育林涉嫌向參加者收取800元費用,參加者也匯了錢,無論女主角有無收費,蔡都已涉及《刑法》圖利使人性交或猥褻罪,最重可判5年;現在又證實女主角未滿18歲,他涉嫌媒介未滿18歲者進行性交易,最重可處10年徒刑,通通難逃牢獄之災。

至於其他參加的「癡漢」所涉刑責,女主角滿16歲但未滿18歲,與她性交者若無性交易即不涉刑責,有參加的男性透露,有半數的人跟小雨發生關係;若女主角有收費,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她性交者可判1年以下徒刑。另有法界人士認爲,活動前女主角自稱19歲,若有意欺瞞,衆男又看不出她未成年,則可能免責。

法界人士指出,全案除了「小雨」,包括蔡男、工作人員及18名參加者,若無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構成違法定罪,他們仍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小雨」因未成年無刑責,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接受訊問後,將於24小時內將移送主管機關設置的緊急收容中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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