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男子帶親朋去酒店捉姦妻子 踹門毆打還拍下裸照

(原標題甘肅男子親朋酒店捉姦妻子 踹門毆打還拍下裸照)

臨潭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潭檢訴刑訴〔2019〕39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30211989********,藏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臨潭縣**鎮人民政府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臨潭縣,住臨潭縣**村**坡**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臨潭縣公安局將其取保候審,2019年7月19日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30211985********,藏族,大專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臨潭縣**鎮**小學,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臨潭縣,住臨潭縣**村**坡**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臨潭縣公安局將其取保候審,2019年7月18日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臨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分別於2019年7月18、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於2019年8月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9月9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於2018年年初在被告人楊某甲家中舉行了婚禮,但未依法登記領取結婚證。2018年12月9日17時許,被告人楊某甲發現其妻(被害人李某某)駕車從臨潭縣去了合作市,因懷疑被害人李某某有出軌行爲,便打電話找來同學董某某,讓董某某駕駛出租車與其去合作找被害人李某某。後在合作市紹瑪大酒店被告人楊某甲找見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車並獲知被害人李某某入住該酒店1306房間,被告人楊某甲與董某某遂在該酒店1311房間登記入住。在確定其妻(被害人李某某)與一男性(被害人朱某某)在1306房間後,被告人楊某甲於次日凌晨1時許將妻子出軌一事通過電話告知了被告人楊某乙(被告人楊某甲哥哥),被告人楊某乙得知情況後駕車(甘P*****)與好友孫某某、楊某某從臨潭縣城關鎮前往合作市,於凌晨3時許到達合作市紹瑪大酒店帶着繩子進入被告人楊某甲登記的1311房間,在該房間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與親朋董某某、張某某、孫某某、楊某某(4人另案處理)對此事進行簡單的商量。在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的主導下,凌晨3時30分許,楊某甲、楊某乙將1306房間門踏開後進入該房間,被告人楊某甲掀開了蓋在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身上被子,將李某某打了幾耳光,並對剛要起身的朱某某胸部踏了一腳將其踏倒在牀上,被告人楊某乙將被害人朱某某頭髮上撕住從牀上扯了下來,在將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完全控制後,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及董某某對被害人李某某(裸體)、朱某某(穿有一條內褲)在現場用手機進行了攝像拍照,隨後被告人楊某甲又將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分別用被告人楊某乙事先準備好的繩子予以捆綁,期間被告人楊某甲將李某某和朱某某的衣服扔到衛生間浸溼。後被告人楊某甲給李某某、朱某某身上裹上賓館房間的牀單浴巾帶至該酒店樓下,並強行將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分別用被告人楊某乙的甘P*****轎車及被害人李某某的甘P*****轎車帶至臨潭,凌晨5時許到達臨潭後在縣城內轉到天亮,被告人楊某甲在臨潭萬豪賓館登記了房間欲解決其妻(被害人李某某)出軌之事,當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及被害人李某某分別電話告知其父母來臨潭萬豪賓館501房間就雙方婚姻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臨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打電話報案,在民警到達臨潭萬豪賓館後,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脫離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的控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且實施了毆打、捆綁、侮辱被害人的行爲,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甲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捆綁、侮辱,被告人楊某乙與楊某甲共同商議、且提供捆綁工具,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爲共同主犯,具有毆打、侮辱被害人的法定從重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彩霞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