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以“案-件比”質量考覈爲核心 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最高檢創造性提出構建以“案-件比”爲核心案件質量評價體系,爲我們更新司法理念,加強案件質量管理,提高履職辦案能力,滿足人民羣衆司法新需求,打開了新思路,開拓了新途徑,提供了新指引,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案-件比”是推進司法辦案管理的嶄新理念

最高檢提出“案-件比”新理念,爲推進新時代檢察工作科學管理提供有效指引。

一是助推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有機融合。“案-件比”通過動態、精準、高效評價指引作用,可以將黨委決策部署、服務大局、司法爲民等要求,及時傳導到每一個辦案環節,把講政治與抓業務融得更緊、落得更實。

二是助推司法責任和具體辦案有機融合。“案-件比”要求檢察官辦理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把相關工作做到最好、做到極致,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和“件”,從而引導檢察官把司法責任扛在肩上、落到實處。

三是助推形式合法和實質公正有機融合。當事人公平正義的感受將直接影響辦案環節“件”數,這要求檢察官必須注重培養人文情懷,不僅要嚴格規範司法,更應把博愛精神、正義情感、謙抑審慎和思辨理性綜合起來,注重案件實質公正,讓辦案效果得到社會共鳴。

二、“案-件比”是確保司法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重大舉措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分別有不同評價指標,容易造成重數量輕質量、重質量輕效率、重程序輕效果等傾向。構建以“案-件比”爲核心的質量評價體系,有機融合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多方面要求,使辦案質效綜合評價更爲客觀便捷。

從質量層面看,“案-件比”引導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必須有效承擔檢察主導責任,切實在提前介入偵查、捕後跟蹤引導、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自行補充偵查等方面“做到極致”。

從效率層面看,“案-件比”引導檢察官切實擠壓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不必要業務環節,縮短辦案週期。

從效果層面看,“案-件比”引導司法辦案尊重當事人感受和社會觀感,既推動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累,也推動讓被害人及時得到補償,更推動社會公衆及時從案件中得到教育引導

在推動辦案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中,福州市檢察機關在強化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監督管理基礎上,有針對性強化四項舉措:一是強化調查覈實,研究制定《調查覈實工作規定(試行)》;二是實行繁簡分流,優化刑拘直訴、刑事速裁等程序銜接適用;三是落實從寬機制,針對在偵查階段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其闡明自願儘早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所能獲取“實惠”,促進提高適用率;四是堅持少捕慎訴,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減少社會對立面

三、“案-件比”是加強司法績效考覈重要手段

以往檢察官司法績效考評,由於缺乏專業、科學、綜合評價指標,往往存在形式化、主觀化、隨意化等問題,考覈無法真正發揮“指揮棒”作用。“案-件比”的確立,爲推進司法績效考覈改革帶來新契機。

一是有助於樹立績效導向。通過設置考覈指標,“案-件比”對辦案質效要求相應傳導至檢察官績效考覈中,真正發揮其“風向標”作用。

二是有助於凸顯績效差異。將“案-件比”指標引入績效考評體系,不同業務條線和個體辦案質效差異,通過業績數值一目瞭然呈現,爲檢察官辦案提供可觀測、可預期、可對比指標導向,從而有效解決“幹多幹少都一樣,幹好幹壞說不準”考評難點。

三是有助於落實績效激勵。“案-件比”的指引,使績效考評結果更具客觀性科學性和公正性,既可以讓考評結果與績效獎金分配掛鉤,也可以作爲評優獎勵、選人用人重要依據,還可以作爲司法懲戒、責任追究等重要參考,推動“能者上,平者讓,庸者退”成爲全體檢察人員共識和遵循。

四、“案-件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力抓手

“案-件比”對辦案質量、效率、效果提出更高要求,同樣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重要指標。如果該監督的沒有監督到位,該公開的沒有公開到位,該服務的沒有服務到位,老百姓沒有真切感受,就會給社會各界帶來“口惠而實不至”不良觀感。

基於這種認識,我們在優化“案-件比”過程中,高度重視提升檢察監督剛性,強化司法辦案公開,延伸司法辦案服務。

一是在檢察監督方面,積極探索辦案與重大監督事項適當分離機制,一般訴訟違法隨案承辦人監督,嚴重訴訟違法事項,啓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機制,組建專業化辦案組開展監督。

二是在司法公開方面,認真落實“能聽證、盡聽證”要求,紮實開展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工作。

三是在延伸服務職能方面,我們持續落實最高檢“一號檢察建議”,在全國首創“督促監護令”工作機制,通過向涉案未成年人監護人宣告送達“督促監護令”方式,推動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構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機制。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