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原標題公司信用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0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不斷豐富,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規模穩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

爲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建立統一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夯實債券市場信用基礎,強化債券市場約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沿着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健康發展,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經過深入調研論證並廣泛向社會徵求意見,聯合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髮行階段披露的文件內容、募集資金、企業內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續期間的披露要件、披露頻率、披露時點方面要求。

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結合新《證券法》,明確了二十二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職責

五是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結合市場最新發展情況,統一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彌補了此前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法律責任。明確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內部各主體的責任,同時明確債券市場統一執法適用。

三、發佈《管理辦法》有何重要意義?

近年來,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發展、統一市場規則的一系列舉措,包括完善統一的市場化、法治化違約債券處置機制,建立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實現銀行間交易所市場信用評級互認和統一的市場化評價體系,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等。

《管理辦法》的發佈,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過統一和明確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有助於增強市場透明度,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有助於強化投資者保護,有助於健全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四、《管理辦法》發佈後,監管部門下一步工作重點是什麼?

公司信用類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指導下,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