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約定不能是凶宅 合同簽完就有人在屋裡自殺

(原標題:買房前約定不能是凶宅,合同簽完有人在屋裡自殺)

現代快報訊 一起房產交易過程中,出於買方特殊要求雙方明文約定,“(賣方)承諾從購房日至今,未發生命案,未設靈堂……”可不料,此後賣方利用房前空置期,將該房屋出租,租客朋友屋內自殺。新購買的房屋成爲“凶宅”,購房者知道後要求退房並索賠違約金。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事件:籤合同後房屋被出租,發生命案

原告因爲工作原因,會接觸命案現場,所以在購買房屋時也有特殊考慮。”承辦法官介紹,2019年7月底,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價392萬元,雙方還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特別約定,出賣方保證從購房之日起該房屋未發生過命案,未設靈堂,如有上述情況或故意隱瞞上述情況視爲違約,違約金爲總價10%。合同簽訂時,被告簽署聲明書及成交信息確認書,承諾房屋處於騰空狀態。

合同簽訂後,考慮到買房人需要辦理貸款時間較長,賣方就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租金1500元,租期半年。不料,2019年10月的一天,一名租客的朋友掛在門把手上吊亡,法醫認定是自殺。

“他擅自將房屋出租,導致該房屋內發生命案。”原告購房者得知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定金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39.2萬元。

焦點:賣方是否違約

承辦人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告將涉案房屋在合同簽訂後出租導致發生命案,是否屬於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被告違約責任的事由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承諾從被告購房至今未發生命案,所承諾的期間僅針對被告取得房屋至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之時,而且其之後出租房屋是經過原告同意的,涉案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發生的命案,因此不構成違約。

最終,本案經調解結案,但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將涉案房屋在買賣合同簽訂後出租,之後發生命案,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

法院:解除買賣合同賣方賠5萬

承辦法官介紹,買賣雙方將命案禁忌條款寫入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實踐中並不常見。而本案中,之所以購房者要求賣方將該條款手寫載入合同意味着:對購房者而言,房屋是否關聯命案是關係其房屋買賣合同目的實現的重大事項;而對賣方而言,其願意將條款寫入合同意味着應知曉購房者的禁忌事項並願意接受該事項的約束

原、被告之間禁忌條款的約定符合公序良俗,並未違反公平原則。

雖然賣方手寫的承諾內容爲“從購房日至今,未發生命案”,但根據房屋的現實情況,賣方在聲明書及成交信息確認書中均聲明和確認房屋騰空這一事實。

賣方將房屋出賣後利用交付前的空置期進行出租,其行爲不僅違反了房屋騰空的聲明,並不誠信,而且賣方應當預見到出租期間可能會產生各種意想不到的風險,結果租賃期發生命案,其具有明顯的過失。

縱觀全部合同條款,禁忌義務的約束期間至房屋交付前更加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整體目的、真實目的。

其次,在房屋過戶之前,被告作爲房屋的所有權人,享有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絕對權利,而原告作爲購房人,僅是依據合同與被告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房屋並無處置權,換言之,對於被告是否對外租賃房屋,原告並無實質意義上的決定權,至於其是否同意,更是無從談起。

由此,承辦法官認爲,本案中,被告的行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考慮到涉案房屋的市場行情因素,原告主張總價10%的違約金過高,綜合考量原告的實際損失、合同的履行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調整違約金爲5萬元。

推薦閱讀:

昨天刷新聞的時候,鴨鴨看到這樣一條消息:二手交易平臺閒魚上出現了很多“凶宅”!

圖片來源:微博話題截圖

一線城市45平方米的房子,均價只有一萬元出頭?!這得有多兇才這麼便宜啊!

好奇心驅使鴨鴨去搜了下。不看不知道,一看還真是嚇一跳,這樣的房源還真是不少,而且大部分都位於廣州佛山等地。

圖片來源:閒魚截圖

文案就更是驚悚了:

看得鴨鴨後背一冷……

別說廣州、佛山的大別墅了,就是在我老家這種18線小城市的自建房,250+100平的面積也不止150萬了吧!再加上這裝修,騙鬼呢?

而且啊,鴨鴨發現,一些賣家掛出的,還不止一處“凶宅”。

不少房源還打出了“不限購”、“不限貸”的標籤

難道真的有這麼多的“凶宅”和“捉姦房”嗎?

有記者發現,發佈“凶宅”出售信息的並非房主,實際多爲房產中介,自稱以此作爲獲客手段。

一旦有人表現出購房意願,中介就會引導買傢俬聊,然後以“房子沒有房產證,以後拆遷無法賠償”,“轉手很難轉,風險很大”等各種理由推薦其他樓盤。

閒魚平臺客服據此回覆稱,對於上述行爲平臺方會“嚴厲制止”,在覈實相關情況後,會處置涉事賬號

發稿前,當鴨鴨再次在閒魚上搜索時,之前低價轉售的“凶宅”大部分都已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