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即將出臺

中國網12月8日訊 爲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加快旅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約束違法失信行爲,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北京市文化旅遊局起草完成了《北京市旅遊市場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爲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加快旅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約束違法失信行爲,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旅行社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旅遊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關於加快和規範信用聯合獎懲及紅黑名單管理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本市黑名單主體列入本市或區級旅遊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旅遊市場主體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級景區、賓館飯店等從事旅遊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提供在線旅遊服務或者產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導遊、領隊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制定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建立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佈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並向市文化和旅遊局推送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四條【列入情形】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本轄區旅遊市場黑名單:

(一)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在旅遊經營活動中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處罰的;

(四)旅遊市場主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遊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

(五)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遊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連續12個月內兩次被列入旅遊市場重點關注名單的(重點關注名單依據文化和旅遊部相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將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

將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主體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五條【信息收集】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網站等多種渠道獲取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條【列入程序】將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前,列入機關應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自然人被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應事前告知。

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後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列入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列入機關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經認定與論證後,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列入黑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採納的,列入黑名單。

列入前,列入機關應將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紅名單”和地方設立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相關信息告知“紅名單”列入部門,列入部門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

第七條【告知義務】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失信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提示其被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風險,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跨區域管理權限】旅遊市場主體和導遊跨區域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被違法行爲發生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發現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通報旅遊市場主體所在地和導遊證核發地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旅遊市場主體所在地和導遊證核發地相應機構負責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九條【黑名單內容】旅遊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爲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信息等)。

從業人員黑名單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列入事由(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爲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信息等)。

第十條【動態管理】旅遊市場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後10個工作日內由列入機關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辦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佈之日起滿1年,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含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區級旅遊市場黑名單信息移出前,區文化和旅遊局須向市文化和旅遊局報告。上級文化和旅遊局有權撤銷下級文化和旅遊局的黑名單移出決定。

第十一條【處罰撤銷】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之日將相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旅遊市場黑名單。

第十二條【發佈方式】各級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列入、誰負責,誰移出、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旅遊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錄入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對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予以公示,並與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等渠道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各區文化和旅遊局應當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等渠道實現本轄區的信息公示和共享。

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佈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三條【懲戒措施】各級文化和旅遊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作爲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爲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黑名單期間,依法由相關職能部門限制其擔任旅遊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限制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三)對其新申請的旅遊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涉及旅行社不予降低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

(五)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六)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納入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應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在高消費旅遊方面實施懲戒,限制其參加由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

第十四條【分級懲戒】區級文化和旅遊局認爲部分違法失信行爲確需列入市級旅遊市場黑名單、實施更大範圍懲戒的,應在本級文化和旅遊局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文化和旅遊局申請並經其複覈確認後列入。

區級文化和旅遊局可直接將部分嚴重違法失信行爲列入區級旅遊市場黑名單,在本轄區內實施懲戒。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可直接將部分嚴重違法失信行爲列入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在全市範圍內實施懲戒。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認爲部分違法失信行爲確需列入全國旅遊市場黑名單、實施更大範圍懲戒的,向文化和旅遊部申請並經其複覈確認後列入。

第十五條 【信用修復】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黑名單主體修復信用後,各級文化和旅遊局按照相應程序將其移出黑名單。

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六)項情形被列入黑名單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個月內向列入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在3個月內完成信用修復。

修復信用由列入機關組織,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信用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須通過各區文化和旅遊局門戶網站、北京市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同步向社會公佈。

(二)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提交信用修復報告。培訓時長不少於3小時,接受信用修復培訓情況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記入失信主體信用檔案,納入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信用修復應按照相關要求逐步規範。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並採取取消評優創先資格等懲戒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旅遊市場黑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旅遊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和旅遊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鼓勵行業協會參與信用風險提示和信用修復工作。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文化和旅遊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分級制定】區文化和旅遊局可根據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認定標準,制定本區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審定後實施。

除按照本辦法認定標準制定的黑名單管理辦法外,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在旅遊市場管理過程中自行設置黑名單及列入情形的,不納入北京市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不納入全市聯合懲戒範圍。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伍策 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