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大行員工竟以"攬儲"爲名詐騙存款!30名親友中招

(原標題:沉迷網絡賭博,這家大行員工竟以"攬儲"爲名詐騙存款!30名親友中招,最終鋃鐺入獄)

一年半以來,該職員編造“單位攬儲任務”、“定期理財高息回報”等理由利用銀行員工身份和親友信任,共騙取30人存款共計200餘萬元。事後,其將錢用於網絡賭博並揮霍一空,最終無力償還。

近日,裁判文書網曝光了此案的一審判決銀行職員黃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被告人黃某秋出生於1987年,廣西田林縣人。大專學歷的她原爲中國郵政集團田林縣公司工作人員

當地檢察院指控,從2018年初開始,黃某秋利用其郵政儲蓄銀行網點員工的身份,編造“完成單位下達的攬儲任務”、“定期理財項目獲得高額利息回報”等理由,騙取其親戚朋友羣衆30人共計201.6萬元人民幣

羅某被黃某秋騙取了21萬元。羅某稱,“黃某秋說單位有攬存款任務,問我是否有錢存到銀行幫她完成攬存款任務,過後多給我一點利息,我相信她了。”當時,黃某秋拿了一張蓋有銀行公章私章的業務回執單,連同一些油和大米交給了羅某,但單據並無顯示存款數目。定期存款到期後,羅某到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卡里並無存款。

另一被害人黃某是黃某秋的親姐姐,她同樣因黃某秋編造的“高息”存款理由被騙11.6萬元,被害人黃某表示“因她是我親妹妹我就沒多問,後我六叔和我說黃某秋詐騙他人錢財一事我才知道自己被騙。”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同樣以“單位攬儲任務壓力”和“定期存款高利息”爲由,黃某秋還騙取了其姑姑姑父堂姐等多位親屬的存款,其中還涉及老年人。其一位親屬表示,曾有好幾位親屬追問黃某秋將錢用於何處,但她一直未透露。據該親屬估計,七八位親戚合計將約80萬元交給了黃某秋,其中包括該親屬80多歲的公公

除了利用親友信任完成其所謂“攬儲任務”外,黃某秋還以“投資理財產品”爲由,詐騙了他人資金

一位受騙者表示,黃某秋以其資金流動少,不如購買三個月短期理財爲理由,主動幫其40萬元的資金辦理了所謂“理財產品”,聲稱每月有1200多元的收益,之後取錢時又以各種理由拖延。在其不斷追問下,最終黃某秋承認騙取了這筆錢。

由於黃某秋騙取的受害者多達30人,且衆多被騙者陸續前往黃某秋所在的銀行網點進行維權,該銀行網點領導覃某及黃某等人擔心造成不良影響,一起籌錢幫部分受騙者還了款。

該銀行領導覃某證實,“當時在潞城郵政任職的黃某秋以高額利息回報爲由讓一受害者拿40萬元做投資,最後錢都找不見了,要不回來了,這時我才知道黃某秋詐騙。”

覃某表示,起初由於認爲數額不是很大,就私自籌錢退還了一些受害人的資金,但後來陸續有將近20多位受害人找上門,數額也越來越大,均是以“投資理財”、“高額回報”被騙,才帶人進公安局處理此事。

該行另一位領導黃某表示,“當時我和覃總擔心客戶到公司拉橫幅併到處宣揚,造成不良的社會輿論,造成羣衆到我們金融部門的擠兌的嚴重後果,就幫助黃某秋還了部分款。”

就黃某秋編造的攬儲任務,覃某解釋稱,該郵政分公司只對下屬銀行下發吸納存款任務,且未完成也不做懲罰。他說,“我們公司不允許有吸納存款任務分擔到個人”。

針對郵政下屬公司覃某等人私自籌錢還款給部分受害者一事,中國郵政集團廣西田林縣分公司做出說明稱,“黃某秋詐騙客戶存款,客戶到單位要求協助處理,但黃某秋無力償還而由覃某和黃某個人借款代黃某秋償還客戶部分資金,不存在單位退賠行爲。”

黃某秋不惜騙取包括親姐姐、姑姑等在內的衆多親屬及羣衆共計200餘萬元,究竟是有何動機?在審問中黃某秋承認,其將錢都投入了網絡賭博,並揮霍一空。

黃某秋供述,“2017年底,我在網上註冊加入一個賭博網站,並捆綁了自己實名的銀行賬戶。剛開始下注2元錢,經常贏錢,沾上了網上賭博,後輸越來越大,越陷越深,輸了錢又想扳本,自已沒有錢了就想方設法、找藉口騙親朋好友的錢來進行網絡賭博。”

“剛開始時每次下幾十元至幾百元,到後面輸多了就越下越大,多時一次下2萬元、3萬元,有時一天輸掉十幾萬元,一直到2019年春節前把從別人那裡騙來的200萬元全部投入賭博並輸光。”黃某秋稱。

黃某秋還供述了其更多的犯罪細節。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間,她編造“單位下達攬儲任務”,“定期存款、投資理財高息回報”兩個理由,騙取親戚、朋友和客戶的資金,利用他們的信任資金轉入她其他銀行賬戶中。

爲了讓受騙者更加放心,黃某秋在上班期間利用銀行電腦,仿造銀行存款單格式、內容進行設計,並用印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標識的辦公紙打印出來,蓋上她的私章後交給受騙者。

審理,田林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某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其擔任田林縣郵政儲蓄銀行網點員工的身份,編造、虛構完成單位下達攬儲任務、定期理財項目獲得高額利息回報等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198.6萬元用於個人網絡賭博揮霍,數額特別巨大,此種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理意見認爲,由於部分金額經過民事調解,不計入詐騙數額;再加上黃某秋犯罪後有自首情節,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其及原單位領導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同時,被告人黃某秋詐騙多次且詐騙對象中部分爲老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秋犯詐騙罪,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人民幣,上繳國庫責令黃某秋退賠被害人羅某等20餘人近200萬元資金;將其作案物品予以沒收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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