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1+1:副局長離職多年後被查說明什麼?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紀委監委公佈,鄂爾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長李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頭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李志強2010年11月被免去鄂爾多斯市煤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當年12月就成爲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2011年2月被停止公職,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雖然外界尚不清楚李志強當初因何“丟烏紗”,但其在離職多年後,被追查在職時的違紀違法問題,說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李志強的將是黨紀國法的應有制裁

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被查處並不少見。一方面,這暴露出某些人懷有在職時“撈一把”、離職後“金蟬脫殼”的僥倖心理。另一方面,紀檢監察雷霆“亮劍”,印證上述妄想僅僅是妄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以及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爲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並依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法律規定言之鑿鑿,執紀執法必然抓鐵有痕。即使個別案件因爲某些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水落石出”,但正義不會“缺席”,更不會因爲當事人的身份變化而“拉倒”,“越雷池者”終將自食苦果

也有人離任後利用既有“關係網”謀取非法利益。例如,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縣委書記劉榮祥辭去公職後,通過其他公職人員,爲某企業免交違約金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00萬元現金和2萬元購物卡。劉榮祥同樣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離職不意味着其在職時的人脈關係、社會影響立即消失,某些單位恰恰看中這一“特殊優勢”展開金元公關,某些“前公職人員”不當發揮“餘熱”、謀取不法利益,這絕不是單純的“人情往來”,而是齷齪的行賄與受賄犯罪。

“離職迴避”制度的設置初衷就在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一系列規定劍指“瓜田李下”,皆是爲了防止“離職腐敗”。

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黨紀國法不容觸犯。公務員在職或離職不是監督執法的“分水嶺”,無論何時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都會被追責到底。這之中,不存在模糊地帶,沒有變通空間,公職人員(包括前公職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守牢底線。無論是誰,膽敢挑戰紅線”,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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