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站假出租真賣淫!雞頭隔間設「18禁炮房」辯:是租客

苗栗一名張姓女子在彰化開設應召站,疑爲躲避警方查緝,還與應召女子簽署租約,以每月千元低廉價格出租,但仍難逃檢警查緝,今年1月警方持搜索票到場,順利逮捕張女及「租客」3名女子。(吳建輝攝)

苗栗一名張姓女子在彰化開設應召站,疑爲躲避警方查緝,還與應召女子簽署租約,以每月千元低廉價格出租,但仍難逃檢警查緝,今年1月警方持搜索票到場,順利逮捕張女及「租客」3名女子,在現場發現保險套、潤滑液、計時器、監視器主機等證物,訊後法官依圖利容留性交、猥褻共三罪,判張女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張女去年7月起,陸續將位在彰化的房子分隔爲數間房間,以每個月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的代價出租給林女、張女、以及林女,讓她們以每節15分鐘700至800不等代價,從事全套、半套服務,直到今年1月警方接獲線報,持法院核發搜索票直闖套房,當場查獲正在性交易的林女以男客。

張女以爲用出租寫租約就能矇混過關,騙過檢警的調查,但警方搜索時,扣得監視主機、鏡頭各1、保險套6枚、計時器2個、潤滑液2罐及現金800元等證物, 加上尋歡客與「租客」指證歷歷,還證稱說有抽頭一件抽200元等,雖然法官不採信「租客」抽頭說法,但其他證據讓張女百口莫辯,只能認栽。

法官審酌,認爲張女容留林、張、林三人從事性交易,從提供房間到查獲日止分別有3至6個月,貪圖小利容留他人性交易,影響社會治安及觀感,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容留女子所得利益等,依圖利容留性交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抵一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