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出國唸書滿36歲才返臺 音樂家「這原因」難逃法網

臺中市陳姓男子在12歲出國留學,至36歲除役後隔月才返臺,法官認爲陳男甫除役後旋即返臺,動機實屬可議,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4月。(王煌忠攝)

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義務,臺中市陳姓男子在12歲出國留學,卻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兵役行政單位於2018年催告,陳男仍置之不理,遲至36歲除役後隔月才返臺,法官認爲陳男甫除役後旋即返臺,動機實屬可議,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4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12歲時以就學之名申請覈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於2018年間催告,陳男仍置之不理,迄至2023年1月入境,逃避作爲國民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陳男在調查程序中供稱,他12歲就出國唸書,研讀古典音樂演奏,一直在訓練、比賽,目前在攻讀博士,所以一直沒有回國服役,我去年有收到國立交響樂團的邀請,今年5、6月要回國演奏及教學,8、9月要前往泰國演奏,纔在今年1月返臺。

法官審理,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爲役齡男子」。陳男除役日應爲2023年12月31日,卻在除役後2024年1月12日隨即返臺,動機實屬可議,法治觀念偏差,難認陳男系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

法官認爲,陳男受高等教育、具相當專業智識之人,家庭經濟狀況良好,並無難以返臺服役情事,卻以私人事由逃避役期,漠視法令規定,又因職涯規劃之需,於甫除役後旋即返臺,陳男仍應因其行爲接受相當懲罰,爰不予宣告緩刑,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