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30天冷靜期礙着婚姻自由了嗎

(原標題:【島叔說】“30天離婚冷靜期”,礙着婚姻自由了嗎?)

這兩天,有關“30天離婚冷靜期”的討論很是熱鬧。

熱鬧的背後,源於民政部門對《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貫徹。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門將在離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靜期。

具體來說,就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此,有人怒懟:“爲什麼離婚要設置冷靜期,結婚不設置冷靜期啊?”甚至有人鼓譟:“趕緊離吧!不然等到明年離婚就更難了!”

可以看到,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爭議貫穿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全過程。有人說它是“婚姻的守護者”,有人說它是“自由的絆腳石”,還有人說它“非常不利於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那麼,從明年1月1日實行離婚冷靜期後,離婚就更難了麼?離婚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了嗎?

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程序中將增加30天冷靜期。圖源:澎湃新聞

其實不然。

一方面,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並不適用於訴訟離婚。通俗地講,就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的那種才適用這一規定,並非所有婚姻關係的解除都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

如果在訴訟離婚中,是因爲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爲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另一方面,對於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也早有解釋,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因爲“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

要知道,儘管法律保障離婚自由,但婚姻絕不是“一拍兩散”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會牽扯到婚後家庭的方方面面。增加一個冷靜期,可以給輕率話離的夫妻一個挽回婚姻或者反悔的機會

總的來說,《民法典》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只是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長了一些,離婚的門檻並沒有提升。30天之後雙方仍然想離的,民政部門發證就是了,沒有哪個部門會攔着你。

上海徐彙區婚姻登記中心離婚登記室(圖源:東方IC)

實際上,此前在中國多地的司法實踐中已有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且實踐中並未妨礙離婚自由。從數據來看,自2003年起,國內離婚率已連續16年上漲,2019年達3.4‰,離婚登記415.4萬對。

此外,離婚呈現出新的趨勢: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清華大學專題講座時指出,中國近年來離婚案件中將近74%的原告女性,婚姻的“七年之癢”已經變成“三年之癢”——婚後2年至7年爲婚姻破裂的高發期

婚姻是人生大事,離婚更關係到家庭幸福社會穩定以及有時候不得不面對的子女問題。設置冷靜期,可以減少“衝動型離婚”,讓夫妻雙方從油鹽醬醋、家長裡短等瑣碎爭端中暫時走出來,冷靜思考婚姻是否值得繼續維繫,給予婚姻雙方一個緩和、緩衝的餘地

離婚自由,但離婚絕不是搞絕對自由。同樣,結婚自由也不是絕對自由。結婚,可以設置一個男性22週歲、女性20週歲的法定婚齡,那麼,離婚爲啥不能設置一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呢?

所以,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討論,不必動輒上綱上線到離婚自由的層面

文/巴山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