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限制守護婚姻?箝制自由?

憲法法庭24日就「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作出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圖/取自司法院影音 王宏舜

大法官對國內的婚姻制度再度寫下新的一頁,過去許多怨偶因一方堅不離婚,如前立委鄭餘鎮和王筱嬋的緋聞風波上演時,鄭餘鎮一度簽好離婚協議書,透過民進黨高層拿給鄭太太呂珮茵,但呂珮茵透過幕僚表示,「絕對不離婚」。若以大法官最新見解,恐怕元配也無法因無過失就守住婚姻。

律師賴芳玉在經辦過的案子中,看到不少已經沒有愛、但一方想離、一方堅持要維持夫妻名分的案例。曾經有對夫妻,只共同生活兩年,後因雙方對婚姻期待有落差,分居十餘年,夫妻雙方都沒有犯什麼錯,丈夫後來想好聚好散,提出離婚要求;但太太自認沒做錯事,堅持不離,看多這類案子,讓她深感,婚姻不該箝制一個人的自由到這種地步。

有律師指出,部分中年女性在面對早已沒有感情、或出軌的另一半時,考慮是否離婚時,常常會在考慮到經濟問題時產生焦慮感,在不確定離婚後分割的財產是否足夠養老時,就會對放手讓雙方自由有所疑慮。

不過,過去有不少臺商、臺幹到大陸工作後,因爲包二奶、甚至生養孩子,而想與臺灣的元配離婚,曾引發不少爭議。

此次聲請釋憲之一的方姓男子,就要求和結婚逾半世紀的妻子離婚,主張兩人婚後常爭吵,且他二○○六年起就定居香港,和妻子沒有往來。方當初是和外遇對象定居香港、生了三名子女,返臺也帶小三同行,還住進老家。法院認爲婚姻破綻歸責於方,依民法現有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他敗訴。

另名聲請釋憲的高姓男子,則是以妻子不整理家務、懶散怠惰爲由,訴請離婚;但法院根據兒子證述等,認定高擅自離家、外遇,以消極態度面對婚姻問題,婚姻破綻他應負較重的責任,也不准他提的離婚要求。

方姓男子主張判斷婚姻應否解消,應迴歸婚姻本質目的,判斷婚姻是否已破裂、夫妻能否繼續生活,而不是論究誰有過失。方認爲如果當事人有責,可以賠償損害,而不是剝奪離婚的請求權。

一位長年處理離婚官司的律師指出,外遇只是結果,婚姻感情破裂,雙方均有責任,感情需要經營,當有一方已無意願維繫,國家沒介入必要,訴訟過程只是互相責備互揭瘡疤,二次傷害加大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