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強化信託公司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

(原標題:銀保監會:強化信託公司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

銀保監會官網11月24日披露,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供給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對外開放工作要求,強化信託公司監管,銀保監會結合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和行業轉型發展實際,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辦法》共計7章76條,本次修訂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了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辦法》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爲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辦法》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准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迴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