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教育部答記者問

人民網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孫競教育部日前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如何讓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教育懲戒是行使教育權方式 不能爲了懲戒而懲戒

如何界定教育懲戒的概念和實施範圍?《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第三,強調了行爲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爲了懲戒而懲戒。

關於《規則》的適用範圍,高校學生已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規範,而學前幼兒認知和行爲控制能力較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身心發展存在障礙,都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因此《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實施教育懲戒應選擇適當措施 懲戒後應注重溝通和幫扶

實施教育懲戒要把握哪些原則?《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一是強調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育人爲本。要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注重人文關懷,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基於這一原則,《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二是明確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要以事先公佈的規則爲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規則》要求,校規校紀中的行爲規範和教育懲戒措施應當明確,並應事先公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還規定實施較重或者嚴重教育懲戒,要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

三是要求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要求要綜合考慮學生的一貫表現、主觀認識、悔過態度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實施教育懲戒

對學生的哪些行爲可以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爲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釋說,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爲已經在一定範圍產生了不良影響;行爲失範,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爲;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爲;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爲三類

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規則》採取概括式表述,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爲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該負責人特別提到,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爲必經的前置程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明確禁止七類不當教育行爲 爲教師行爲劃定紅線

該負責人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爲。爲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爲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爲作了明確和細化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爲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爲、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