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將再審 此前嫌犯二審改判死緩
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此前據央視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2018年10月,廣西欽州靈山10歲女童楊某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姦後死亡,近日,廣西高院二審,撤銷一審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光毅限制減刑。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各界關注。
“百香果女童”被強姦致死案受害方代理律師:申訴有難度但有信心
廣西男子強姦10歲“百香果女童”致死案引發持續關注。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調卷審查。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廣西欽州10歲女童楊曉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29歲的男子楊光毅強姦,女童被侵害時反抗被刺傷雙眼和頸部,還被浸泡水中、拋棄于山野,後因機械性窒息死亡。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的判決,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楊曉燕家屬不服二審判決,準備申訴。
5月10日上午,得知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後,楊曉燕的母親表示“心情好多了,看到了希望”。楊曉燕的姐姐也表示,會繼續申訴。
5月10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被害女童楊曉燕舅舅處瞭解到,家屬已全權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王飛處理此案申訴事宜。
侯士朝律師發給紅星新聞記者的一份律師聲明顯示,5月10日被害女童家屬已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的侯士朝、王飛律師擔任此案申訴代理人。
紅星新聞:如何看待廣西高院的二審判決?侯士朝:我們認爲廣西高院的判決從輕處罰的理由並不充分。因爲每個自首都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情節,必然會對偵破有一定的作用,節約了國家資源。但是,刑罰要與罪行相適應,自首不是免死牌,相對於楊光毅手段極端殘忍、情節極端惡劣、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極爲惡劣等情節相比,自首情節不足以撼動對案件的整體評價。另外,家屬沒有獲得賠償,至今爲止楊光毅方尚未支付過賠償(目前民事賠償部分在執行階段)。並結合判決來看,楊光毅雖如實供述,但他並無悔罪的表現和任何歉意。該案件二審結果未能體現刑罰的震懾力,反而會產生誤導,如此惡劣都不能死刑立即執行,將對本地治安產生不利影響,影響可能是深遠的。紅星新聞:代理此案後有何打算,申訴是否有難度?侯士朝:我們正在抓緊準備申訴材料,下週提起申訴。現在家屬手裡沒有卷宗,僅有一二審判決書,目前掌握的信息比較有限,我們會向法院申請查閱卷宗,以便全面掌握案情。我們認爲,申訴難度還是有的,但我們和家屬有信心,畢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們會盡最大努力。我們之所以代理此案,是因爲我們一直以來關注未成年少女被性侵類案件,我們有能力去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對家屬堅持申訴的支持和鼓勵。
案情回顧
中國青年報
人質疑廣西高院以自首爲由從輕判決,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等情節,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的爭議,是法治與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證據規則纔是解決之道。“無論審查結果如何,人們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義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今天早上聽到這個消息,感覺看到了希望。”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得知這一消息,“百香果女孩”楊某燕的母親陳禮言緊鎖的面容有了一絲舒展。
2018年10月4日中午,陳禮言10歲的四女兒楊某燕,幫家裡採摘百香果到收購點售賣,卻再也沒有回來。
2018年10月6日,靈山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經公安機關全力偵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毅(男,29歲,伯勞鎮平心村委會再志隊人)已被抓獲。楊某毅歸案後對其殺害同村女孩楊某燕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根據其供述,當地公安機關於10月6日凌晨找到被害人楊某燕的遺體。楊某毅即楊光毅。
2019年7月12日,欽州市中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某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二審對其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姦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經媒體報道,引發輿論高度關注。有人質疑廣西高院以自首爲由從輕判決,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等情節,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的爭議,是法治與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證據規則纔是解決之道。
10歲“百香果女孩”慘遭毒手
“我們沒有保護好英雄的孩子,哪怕她就是個普通的孩子,也不該有如此悲慘的遭遇。”瞭解到楊某燕的身世,長期代理女性兒童權益案件的萬淼焱律師不禁感慨。
陳禮言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2009年,她丈夫去合浦縣星島湖做伐木工,一天晚上在救一名落水兒童時,不幸遇難。這位見義勇爲的父親走後,留下了5個孩子,除了4個女兒外,當時最小的兒子還在母親腹中。
爲了拉扯5個孩子,陳禮言辛苦勞作,“幫人家施肥、除草、打零工,什麼都做”。這位51歲的母親顯得蒼老而瘦小。5月10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來到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看到這家人居住的3間泥瓦房,部分牆面已開裂,門上貼着廣西脫貧攻堅精準幫扶聯繫卡。
3年前,陳禮言將家中1畝多地全部種上了百香果,指望家裡能多一些收入。
“那天,燕子要是等姐姐一起去賣百香果就好了!”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說。2018年10月4日中午,楊某燕和三姐在自家地裡摘好百香果後,獨自扛着編織袋,拿到對面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去賣。三姐在家中等了很久不見妹妹回來,趕緊告訴了媽媽。一家人沒想到,燕子遭受了巨大的不幸。
據法院判決書記載,10月4日中午,楊光毅看到楊某燕來到他家中的百香果收購點後,心生淫念,在其返家必經之路上攔截並將其抱上附近的瘦沙嶺。在猥褻過程中,楊某燕反抗並大聲哭喊,楊光毅見狀用手掐其頸部致其昏迷,後將昏迷的楊某燕裝進一隻紅色蛇皮袋後帶至嶺頂。楊某燕醒來後從蛇皮袋往外爬,楊光毅再次手掐其頸部,並從口袋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捅傷楊某燕的雙眼和頸部,在楊某燕沒有動靜之後,實施了強姦,並拿走了楊某燕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之後,楊光毅還將裝有楊某燕的蛇皮袋浸入旁邊一水坑中浸泡一段時間,再搬至別處拋屍。
經法醫學鑑定,楊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這成爲法院以強姦罪,而非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的定罪依據。
在當地村民印象中,楊某燕是個懂事、可愛的女孩。陳禮言的家中,保存着多張學校頒發給楊某燕的獎狀。
這起對未成年人實施殘忍侵害的惡性案件,在當地引起震動。一審法院在量刑時表示,楊光毅的傷害對象是年僅10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較大。雖然楊光毅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具有自首情節,但其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懲處。
“我沒看到兇手有悔罪表現”
陳禮言記得,2018年10月4日下午4時,發現女兒楊某燕失蹤後,她聯繫了女兒的同學、老師,又發動親戚朋友及周邊村民到附近搜尋,都沒找到,於當晚七八點左右報了警。
“當時全村人都參與搜尋,但楊光毅和他父母沒有參與。”陳禮言說,第二天早上,她看到楊光毅和他父母在屋旁耕地,還問他們有沒有見過她女兒,楊光毅家人說沒有見過,楊光毅在一旁沉默不語。
當時村裡有人懷疑楊某燕的失蹤與楊光毅有關,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要求警方“把他抓去問話”。
案件材料顯示,楊光毅當時被公安機關帶到伯勞派出所調查。後來公安機關通知楊光毅的父親接其回家,其父懷疑兒子,問其是否作案,楊光毅承認,並說了作案過程,楊父說服楊光毅自首。10月6日2時許,在父親的陪同下,楊光毅到伯勞派出所投案。
陳禮言並不認可楊光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爲。她認爲,“警方最初調查他時,他並沒有承認,是有人懷疑他,被迫自首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起案件一審、二審判決都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二審中認定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其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有相應規定,對於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爲自首的,原則上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讓陳禮言一家感到氣憤的是,楊光毅被抓當天,在當地村委和司法部門組織下,兩次與楊家人協商賠償事宜,但未果。“我沒看到兇手有悔罪表現,從出事到現在,他和家人一句道歉沒有,一分錢賠償沒有,甚至連刑事判決責令退賠的32元都沒給。”陳禮言說。
5月10日,記者從伯勞鎮平心村村民處獲悉,案發後楊光毅家人很少回村居住。他們家居住的二層樓房緊靠馬路邊,一樓原來作爲門面出租給商販,現在大門緊閉,人去樓空。
陳天傳說,除了刑事判決,他們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楊光毅賠償被害人家屬31萬餘元。但因楊某燕的母親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楊光毅財產狀況的證據或線索,法院未能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一判決被終止執行。
陳天傳表示,姐姐陳禮言家儘管生活困難,但並不指望能獲得楊光毅家的經濟賠償,只求能判處楊光毅死刑,給被其殘忍殺害的女兒一個交代。
對兇手是否應進行精神病鑑定
在一審判決書中,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看到,楊光毅的父親作證稱,楊光毅精神有些不正常,說話結巴,平時不接觸人,喜歡和小孩子玩,性格孤僻,有時會偷女人的內衣,但沒去醫院治療過。
一審宣判後,楊光毅提起上訴,以其沒有控辨能力爲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指定辯護人申請對楊光毅進行精神病鑑定。
法院一審、二審時對此未予認可。二審法院認爲,經查,楊光毅沒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關治療依據;楊光毅作案邏輯性強,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控辨能力;楊光毅庭審表現正常,從庭審看,雖然楊光毅說話慢,且不夠連貫,但能夠詳細說出作案全過程,思維清晰,神情專注。故楊光毅對其犯罪行爲的性質具有明確認知能力,能夠控制自己實施犯罪的行爲,楊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對申請精神病鑑定的意見不予採納。
“對民衆樸素的憤怒我感同身受,但出於法律人的理性,我認爲這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尚未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萬淼焱說。
萬淼焱表示,二審判決書中多次出現“控辨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大惡性案件,公安機關在固定下犯罪事實後應立即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萬淼焱認爲,在我國現行精神病司法鑑定體制下,申請人的鑑定申請並不必然啓動鑑定程序,其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但爲使最終判決令人信服,她建議對楊光毅補充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5月10日,陳禮言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爲申訴代理律師。侯士朝經調查走訪則認爲,楊光毅作案時非常冷靜,心狠手辣,手段殘忍,步驟非常有邏輯性。“包括拋屍滅跡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把屍體泡在水裡十多分鐘後、確認死亡再撈出來,他是一個沉穩的人,精神上沒有問題。”侯士朝說。
“自首”從輕判決引發爭議
“拿到二審終審判決,我當時崩潰了。”陳禮言說,她和家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其代理律師侯士朝表示,目前正抓緊準備申訴材料,下週將提起申訴。
這起改判案經媒體報道,引發輿論高度關注,而爭議的焦點是自首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廣西高院二審判決認爲,在父親規勸陪同下,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爲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楊光毅有自首情節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爲原判對其量刑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判。
在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鄭子殷律師看來,這起案件的二審改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輿論關注,是由於二審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緩偏離了公衆樸素的情感和正義觀。
鄭子殷認爲,自首是行爲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節,法律只規定“可以”從輕,而不是“應當”從輕。是否從輕還必須結合犯罪主體、對象、手法、後果等因素,本案中行爲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極大傷害,以自首情節爲由從輕,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尤其是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在可以從輕和不從輕之間,應當選擇不從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93號的裁判摘要中提到,對於既具有自首這樣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又具有累犯這樣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衡量影響量刑的各種因素,審慎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法律規定中的“可以從輕”,應理解爲從輕是原則,不從輕是例外。特別是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要由法官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節的司法價值,以及法定、酌定從輕情節與從重情節等影響量刑的因素進行綜合比較、平衡,依法裁量。
“本案二審判決中提到,楊光毅的自首行爲對案件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這裡‘至關重要的作用’,要麼是指沒有他的供述案件偵破不了,要麼是指案件客觀證據不充分,他的有罪供述是指向死刑結果的核心證據。”安徽金亞太刑辯分所專職律師丁大龍說,證據確鑿、程序正義、公開透明,是法律審判的應有之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認爲,最高法對此案調卷審查,體現了最高審判機關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決心。這一做法可以審查二審裁判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存在問題可以儘快啓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進行糾正。如果沒有問題,也能夠及時迴應社會公衆關切。“無論審查結果如何,人們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義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苑寧寧說。
最高法指令再審"百香果女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