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井縱火案7死 主嫌逃死 二審改判無期

臺南市玉井縱火案釀成7死慘劇,二審法官以曾姓主嫌具嚴重社會心理障礙且治療不彰、符合自首的犯後態度等4理由改判無期徒刑,再掀廢死爭議。(中央社)

民間團體要求修正《刑法》條文,將無端殺人或殺童者列爲唯一死刑。(本報資料照片)

縱火燒死7人竟免死!2019年12月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曾文彥,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後,二審臺南高分院16日卻以曾男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且治療不彰,符合自首等4大理由,改判無期徒刑,讓曾文彥「逃死」,引發各界譁然。

由審判長蔡廷宜、陪席法官林坤志、受命法官蔡川富組成的二審合議庭認定,一審雖判死刑,但4大有利於曾文彥的量刑因素,一審都未納入考量,才決定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曾打110承認縱火 列量刑有利理由

第一是曾文彥自幼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且治療不彰,放火時還因「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人格疾患特質,將與臺南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人員、家人爭執的怨懟情緒,轉爲報復攻擊行爲,雖不符《刑法》19條可減刑,但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所稱的「嚴重社會心理障礙」,依兩公約應避免判死刑。

第二是曾文彥打電話給110,爲自己的傷勢求援過程中,承認是縱火者,犯後立即報案,並非刻意獲取自首減刑,客觀上有助偵查機關及早查獲,如此犯後態度也應列爲量刑有利因子。

父母付慰問補償金 家屬不堅持死刑

第三則是曾男父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給付相關被害人一定數額的慰問金,或替兒子清償國家給付給罹難者家屬的補償金,雖無法完全修復罹難者家屬的痛苦,仍應爲有利量刑的考量,另部分死者家屬,也不堅持要判死刑。

第四曾文彥收押期間,配合管理規定、教化措施;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其「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人格疾患,可期待日後醫藥科學進步而改善,顯示有預防曾文彥再犯的可能性。

曾文彥昨日押解到法庭聆判,知悉逃過一死時,面無表情。真理家族張姓負責人表示,憾事既已發生,就由司法公平審判,讓曾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2年來罹難者家屬努力放下仇恨,希望重回平靜的生活。

曾文彥的家境優渥,父親是退休醫生,母親是老師,但從小卻經常情緒失控。由於家人無力管教,經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收容試圖感化,但他住在前輩堂期間,不僅時常與人發生衝突,甚至還曾嗆聲要燒掉前輩堂,真理家族無奈之下只好將他請出去。

2019年底,時年21歲的曾文彥回頭要求讓他返回前輩堂但被拒,因而懷恨在心,買了汽油到前輩堂縱火,並在犯後打110自首。因現場爲木質裝潢且僅有一處出入口,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最後釀成7死2傷的慘劇。

由於曾文彥縱火後還回現場觀看,檢方痛斥手法殘酷視人命爲草芥,犯行形同「無差別式弒殺」,依殺人等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死刑。

檢方斥無差別殺人 一審也指教化低

臺南地院一審以曾文彥自首並非真心悔悟,經鑑定教化可能性低,加上犯罪造成的侵害結果非常嚴重,在臺灣犯罪史上實屬罕見,如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顯然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不符合被告行爲惡性及危害性的比例,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並考量被告犯行的應報需要及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衆生命安全,有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