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飆車害死人 謝亞軒二審改判12年
無駕照的謝亞軒(中)與友人在公車專用道競飆撞死3人,一審僅判13年。(中時資料照庫)
謝亞軒去年10月間在臺北市南京東路飆車,失控撞進騎樓造成3人死亡,一審判謝男13年徒刑。二審今天審酌謝男已賠償死者家屬各新臺幣100萬元,改判12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謝亞軒與黃佑呈去年10月11日傍晚開車在馬路上狂飆,行經南京東路4段附近、臺北小巨蛋前,謝亞軒駕車失控先撞上停在路旁的一輛貨車,再衝入人行道,造成在貨車旁卸貨的黃姓夫妻及人行道上的謝姓保全傷重送醫不治,釀3死。
臺北地檢署偵辦後,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謝、黃2人。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今年7月間判處謝男13年徒刑、黃男11年徒刑。經上訴,全案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謝亞軒表示,他承認自己過失致人於死,但否認競速飆車致人於死,強調自己年輕不懂事,願意爲自己的行爲負責,請法院給他一個機會,他願意用餘生賠償;黃佑呈也說,請求法院輕判。
二審合議庭今天宣判,認定謝亞軒與黃佑呈之間,並無犯意聯絡,一審對黃佑呈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論罪不當,且審酌謝亞軒事後已賠償死者家屬各新臺幣100萬元,因此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謝亞軒12年徒刑,黃佑呈則改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論罪,判刑6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