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情敵躺前女友牀失戀男拳毆致死 二審改判結果出爐

南投縣吳男見情敵躺在前女友牀上,失去理智打人致死,一審以殺人罪判刑12年8月,二審改判9年6月徒刑,可上訴。 (本報資料照)

南投縣吳姓男子於去年間到前女友租屋處,卻撞見王男在內躺牀上睡覺,醋勁大發,2人發生肢體衝突,吳涉嫌以鈍器拳頭重擊王頭部,之後吳要陳女打電話叫救護車,並把王移至租屋處騎樓,一直等待救護車到場,王送醫後傷重死亡,吳男辯稱當時喝得太醉失去理智打人,一審以殺人罪判刑12年8月,二審改判9年6月徒刑,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發生於去年春節前某日清晨,吳姓男子到分手的前女友租屋處,遇見正在追求陳女的王男睡在牀上,吳憤而將王叫起,2人爆發肢體衝突,吳男以拳腳或疑似鈍器攻擊,造成王頭部右側前額受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並腦偏移等傷害。

王男不支倒地,吳男見狀請陳女打電話叫救護車,便把王男移至租屋處騎樓,王送醫後雖經開顱手術移除血塊,仍因中樞神經衰竭,最後因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並腦偏移而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一審指出,死者解剖相驗右側前額型態性(圓形)挫擦傷,直徑3公分,以及鑑定證人鄭○峰法醫師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並比對相驗照片,被害人頭部右側前額確有一個近乎圓形之傷勢,吳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但否認有以直徑約3公分之圓形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

吳男辯稱,當天喝醉,不知爲何就很氣一直打,只有徒手打。二審認爲吳男有將王男移至騎樓,並在場等待救護車到場,足見吳應無意要被害人死亡,難認吳有殺害被害人之間接故意,應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二審法官認爲,吳男與王姓死者原本互不相識,吳因撞見王躺在前女友房間牀上,一時氣憤殺人,吳姓男子犯後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且已與王姓死者的父、母調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改判吳有期徒刑9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