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毒駕撞死警 國民法官判8年6月 上訴二審結果出爐

彰化分局快官所警員高偉倫,去年大年初二遭吸毒後開車的吳柏翰撞死,國民法官庭審理判刑8年6月,檢察官與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10日宣判,駁回二造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資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彰化縣38歲男子吳柏翰,去年農曆大年初二,在車內吸毒後駕車,沿途闖紅燈,撞上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29歲警員高偉倫,造成警員傷重送醫不治,經彰化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審結,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檢方與吳男不服判決上訴,臺中高分院今(10日)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駁回雙方上訴。仍得上訴第三審。

警員高偉倫去年1月大年初二上午8時許,值勤後騎車行經彰化市彰興路、聖安路口停等紅燈時,遭吳柏翰駕車高速從後方追撞,因撞擊力道猛烈,高員被撞飛10多公尺遠,經送醫搶救仍不幸傷重身亡。

國民法官庭認爲,被害人家屬承受非常大的傷痛,讓人感同身受,被告吳柏翰是施用毒品後駕車,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一條寶貴性命無辜逝去,吳男沒有任何值得同情、憐憫的犯罪動機,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

全案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本案爲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系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

二審認爲,原審量刑既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之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錯誤及量刑過輕、吳柏翰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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