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1月1日起 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原標題:我國動產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決定》是對《民法典》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標誌着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正式落地

《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承擔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具體開展服務性登記工作。市場主體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的,將統一以互聯網方式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內容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由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

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類型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七大類。其中,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改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承擔,1月1日後新增登記及此前已做登記的變更和註銷等均在人民銀行辦理,此前已做登記的,不需要重新登記。爲保障市場平穩過渡設置2年的過渡期,徵信中心接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歷史登記數據,過渡期內法定查詢義務仍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增加便民服務,提供輔助查詢服務。人民銀行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動產抵押登記職責調整後過渡方案公告,共同做好數據銜接過渡工作。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實施後,市場主體可在一個系統辦理七大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並能通過一次查詢,便捷瞭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產上的擔保物權狀況,可以使擔保物權更透明,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降低信貸交易風險成本,提升金融機構等擔保權人的放貸意願

目前,人民銀行已指導徵信中心做好有關統一登記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便利企業融資,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優化我國營商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