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博舉報紀委玩忽職守被拘15天 狀告警方政府一審勝訴
(原標題:鄂爾多斯男子微博舉報紀委玩忽職守被拘15天,狀告警方政府一審勝訴)
2019年6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男子劉春華,通過微博發佈《烏審農民致自治區黨委第十三巡視組吳豔剛組長的一封信》一文,反映烏審旗住房管理部門和紀檢機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被認定屬不實舉報,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事後,劉春華將當地警方、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判定相關行政處罰違法並撤銷。
今年7月30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此前烏審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鄂爾多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10月15日,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因不服一審判決,烏審旗公安局已就此案上訴,目前鄂爾多斯市中院已受理。
10月15日,劉春華還向記者透露,他已就“烏審旗紀委報案時提供疑似編輯過的視聽資料報復陷害舉報人”一事反映給了國家信訪局。目前,鄂爾多斯市信訪局已將該線索材料移送給鄂爾多斯市紀委辦理。
▲2020年5月11日,劉春華(左一)向康巴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庭審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劉春華說,所有的事情,起源於“失效”公章。
劉春華稱,烏審旗房屋管理部門2005年成立以來,使用過3個名稱——烏審旗房地產管理局、烏審旗房管中心和烏審旗保障性住房和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在自己之前的一個官司中,烏審旗房管部門用了加蓋原烏審旗住房管理中心和原房地產管理局公章的文件作爲證據材料。因政府機構改革和部門調整,上述公章已經失效,這也直接導致其二審敗訴,未能實現爭議標的物的執行。
事後,他就此向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未被受理。2016年,他就信息公開事宜起訴烏審旗原房管中心行政不作爲。同年7月,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時,當時的房管中心負責人未出庭。
2018年5月,劉春華向烏審旗紀委監察委反映上述房管中心負責人“未出庭”一事。同年10月,烏審旗紀委對其答覆:開庭當天該單位相關負責人在外地培訓,由辦證大廳一名主任出庭,並委託律師參加應訴答辯;受理情況爲“予以了結”。
劉春華向記者表示,經瞭解,房管中心辦證大廳高主任開庭當日是在庭審現場出現過,但沒有坐在被告席而是坐在旁聽席。
2018年12月,劉春華就上述問題繼續向烏審旗紀委監察委進行舉報。2019年5月,他被告知:問題線索中所反映的已作廢的烏審旗房地產管理局公章,系烏審旗原房管中心的業務專用章,具體使用時間爲2005年2月24日至2016年9月13日。處理結果爲“了結處理”。
對於紀檢部門的兩次書面反饋,劉春華均表示“不認可”或“不同意”。
▲2019年7月9日,烏審旗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劉春華拘留15日。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劉春華說,2019年6月7日,他以“新聞調查哥”爲名,通過新浪微博發佈《烏審農民致自治區黨委第十三巡視組吳豔剛組長的一封信》文章,反映了烏審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等問題,並提出應對原房管中心及相關負責人追責。
他在博文中稱,“烏審旗紀委監察委在明確查明烏審旗原房管中心濫用職權的行爲後,並未作出任何處理就對案件了結處理,並未向舉報人劉春華作出任何解釋,烏審旗紀委監察委涉嫌玩忽職守。”
2019年6月8日,烏審旗紀委向烏審旗公安局報案稱,劉春華的博文內容與事實不符,烏審旗公安局於當日受理。
2019年7月8日,劉春華將該博文刪除。
2019年7月9日,烏審旗公安局作出烏公(治)行罰決字(2019)第5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劉春華先後向有關部門舉報烏審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未出庭應訴等情況,經有關部門調查對其明確答覆後,劉春華於2019年6月7日10時許,使用新浪微博暱稱爲“新聞調查哥”的賬號發佈博文。該博文中“烏審農民”、“烏審旗紀委監察委並未向舉報人劉春華作出任何解釋”等內容與實際不符;爲引起相關部門關注,劉春華通過僱傭網絡水軍增加該博文16萬次閱讀點擊量,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給予劉春華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警方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時他剛從醫院出院,被行政拘留2日後病情復發,故未繼續執行。
2019年7月23日,劉春華向鄂爾多斯市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同年10月22日,鄂爾多斯市政府作出鄂府復委複決字(2019)8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烏審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與警方政府對簿公堂,焦點在內容是否編造
因不認可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決定,2019年11月28日,劉春華向康巴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違法並予以撤銷,並判令兩被告承擔該案訴訟費、律師費及由該案產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費用。
2020年5月11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劉春華認爲,他所發博文沒有編造或虛構內容。烏審旗公安局對其文章斷章取義、任意截取。比如對其“烏審農民”的身份,自己雖然戶籍是河北人,但一年四季都生活在烏審旗,在此處開有公司還是法定代表人,但這幾年沒有運營過。他坦陳自己在烏審旗有地,但並非以務農爲生。“我的事發生在烏審旗,而且自治區巡視組也在巡視烏審旗,我寫河北農民怕引不起他們的重視,而且(烏審農民)只是一個代號而已,只在標題中用了,(文章)裡面沒有寫到。”
被告烏審旗公安局在庭審中指出,劉春華博文中“烏審旗紀委監察委在明確查明原烏審旗住房管理中心濫用職權的行爲後,並未向舉報人劉春華作出任何解釋”等內容與實際不符。針對劉春華反映的問題,烏審旗紀委監察委依規依紀依法已對其進行答覆,但其又通過新浪微博發佈虛假信息並僱傭網絡水軍惡意增加點擊量博取網民關注的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並且,劉春華的行爲符合“情節較重”情形,故作出行拘15日處罰。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鄂爾多斯市政府也認爲其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沒有問題。
劉春華承認,發佈博文後,他確實通過社交媒體聯繫過3個人購買網絡閱讀點擊量,但忘了具體增加了多少,其目的也是爲引起關注和重視,希望此事儘快進行查處。
▲今年7月30日,鄂爾多斯康巴什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烏審旗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鄂爾多斯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警方政府敗訴,警方已上訴
2020年7月30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載明,該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劉春華在微博發佈的《烏審農民致自治黨委第十三巡視組吳豔剛組長的一封信》博文中,公安機關認定的與實際不符的內容是否爲編造虛假信息、是否構成治安行政處罰中的尋釁滋事及情節較重的情形。
一審判決書載明,原告劉春華在博文中自稱“烏審農民”,其戶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北位鄉北位村,現職業亦非農民,但經常居住地是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嘎魯圖鎮,在烏審旗擁有房產及流轉草牧場,其使用“烏審農民”雖有博取關注的目的,但博文內容並沒有編造或陳述烏審農民有關的情況,因此“烏審農民”的表述欺騙性和影響力較小。
同時,該案原被告對於博文中稱述“烏審旗紀委監察委並未向舉報人劉春華作出任何解釋”的理解,存在不同認識。
法院認爲,劉春華在博文中已經自述烏審旗紀委監察委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實、處理結果,並非否認紀委給予其答覆,烏審旗公安局對該事實的認定不準確。同時,本案劉春華髮布的博文主要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舉報,但其未按正常舉報途徑反映情況,且博文內容中存在不妥言詞,方式不當。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烏審旗公安局作出的烏公(治)行罰決字(2019)第5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鄂爾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復委複決字(2019)8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原告劉春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一審宣判後,烏審旗公安局不服,已上訴至鄂爾多斯市中院。目前鄂爾多斯市中院已受理。
▲9月27日,鄂爾多斯市信訪局收到內蒙古自治區轉過來的信訪件,經審查後已將其作爲線索材料向鄂爾多斯市紀委移送辦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據瞭解,庭審中,兩被告還提供了視聽資料,包括同步錄音錄像和紀委給劉春華答覆的過程等。其中一份視頻資料是烏審旗公安局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
劉春華稱,他記得當時有這樣一段對話。“我對烏審旗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康燕發問:了結處理是什麼意思啊?康燕回答稱:我也不知道,自己看。”然而,在被告烏審旗紀委向法院提交的視聽證據材料中,卻缺失了這些對話內容。
因此,對於被告方提供的視頻證明資料,劉春華並不認可。他稱自己找人鑑定過,得出的結論是視頻資料已經過剪輯。劉春華說,他此前申請法院對視頻進行鑑定,但辦案法官回覆稱,去調取原始視頻時紀委表示沒有了。
2020年9月23日,劉春華把“烏審旗紀委使用編輯過的視聽資料報復陷害舉報人”的情況向國家信訪局進行了反映。9月27日,鄂爾多斯市信訪局收到內蒙古自治區轉過來的信訪件之後,於當天就依法對舉報人劉春華的舉報材料進行了審查,然後依法將其作爲線索材料向鄂爾多斯市紀委移送辦理。
10月15日,上游新聞記者多次撥打烏審旗紀委相關負責人的手機,一直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