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抗爭學甲動保園區遭社維法送辦 法官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去年臺南市府計劃學甲區興建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當地11位民衆抗爭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臺南市府計劃在學甲區興建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當地11位民衆抗爭遭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但臺南地院柳營簡易庭的承辦法官認爲,涉犯法條有違憲爭議,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法院大法官認爲不符合要件決議不受理。

柳營簡易庭治股法官認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及一般行爲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

法官主張,社維法規定違法的要件是「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爲「顯然不當」在客觀文義上實令人難以理解,且「聚衆喧譁」之構成要件,也難尋得一客觀標準,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官認爲,這2裁罰的規定,所追求者並非特別重要之公益,且除得處罰鍰外,還包括得處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之拘留,因此未能通過比例原則最小手段性之要求,對人民言論、集會自由等重要基本權加以限制,有違憲之虞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爲,聲請法官稱用「顯然不當」作爲關鍵字進行檢索,可以發現在警方移送法院裁罰的案件中,有相當高比例的案件最後被法院裁定不罰,但並未詳加論證,何以有違憲的可能,難認聲請人已提出違憲之具體理由,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