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死囚6度聲請釋憲 大法官議決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認爲,死刑並沒有違憲,且判處死刑也沒有違反兩公約,最高法院當時就算沒有進行言詞辯論,但已保障蕭新財的人權及公平正義,將他判處死刑並未牴觸憲法,日前議決不受理。

蕭新財因經營六合彩爆發糾紛,在民國89年持槍和友人開車準備尋仇,行經桃園市觀音路口,被兩名員警認爲行跡可疑而鳴笛追逐,要求他們停車受檢。蕭新財等人把槍藏在腳踏墊下,下車受檢時擔心事蹟敗露,竟持霰彈槍射擊兩名員警頸部、腹部,造成員警一死一傷。

最高法院在民國94年認定蕭新財素行不良,在警方臨檢時持槍射擊,造成一死一傷,公然挑戰國家執法公權力,破壞社會治安情節重大,罪無可逭,應與社會永久隔絕,將他判處死刑定讞,至今十多年來未執行槍決。

蕭男遭死刑確定後,用霰彈槍不慎走火等爲由,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定讞。他同時也以死刑違反兩公約及憲法比例原則,最高法院沒有進行言詞辯論,讓他就量刑陳述意見等理由,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1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