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人事案 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去年立法院臨時會進行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過關下,民衆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在野黨聲請釋憲。(本報資料照)

去年立法院臨時會進行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過關下,民衆黨、國民黨、時代力量等在野黨聲請釋憲,司法大法官認爲這是國會自律事項決議不受理。

聲請釋憲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時,立法院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天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由院長游錫堃宣告同意權案審議完竣。

在野黨立委認爲,立院的這2項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人事同意案的決議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亦非得爲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客體,這決議是立法院內部之議事行爲,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質位階,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大法官表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系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外,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司法院予以尊重;同意權是踐行屬國會內部事項,其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