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院助理女教授結婚後竟被調職解僱 竟是因宗教關係
▲神學院助理女教授遭解僱,高院判決解僱不合法。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中華福音神學院系統神學專任助理教授郭姓女子,2018年底與非基督徒的陳姓男子結婚,學校得知後竟將郭女調職,之後更決議不再續聘。郭女不滿,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審判決校方敗訴,校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25日仍判決校方敗訴,須賠償2019年8月起每月6萬餘元的薪資。可上訴。
郭女起訴主張,她自2018年9月1日起受僱於中華福音神學院(簡稱華神學院),擔任系統神學專任助理教授,每月工資爲6萬325元。郭女在當年底與非信仰基督教的陳姓男子結婚。校方在2019年1月間得知後,竟在當年月22日撤換郭女專任助理教授之職務,並於8日後公告將她調職爲基督教神學與宗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兼任期刊主編。
不僅如此,校方教師評審委員會於2019年6月28日以伊「未符合全職牧會3年以上之要求」且「因個人行爲(即與非基督徒結婚)與教師團溝通不良,認知出現歧義」等非法定或約定不續聘事由,決議自當年7月31日聘約期滿不再發第2年聘書,及緩聘3年。郭女不滿,認爲調職、解僱等理由不合法,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調職處分無效,及依雙方間勞動契約請求校方給付薪資。
一審法院判決校方敗訴,校方上訴第二審。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根據我國《憲法》第22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第362號解釋意旨等等,認爲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爲重要之基本權,受到憲法保障。另因《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僱主不得因員工之婚姻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等等規定,認爲校方僅因郭女與非基督徒結婚,而爲不利於之調職處分,乃系以與職務無關之婚姻因素作爲調職之實質理由,已侵害郭女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有不當動機,且對郭女之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民法》規定,調職處分應爲無效。
此外,高院也認爲,雙方間契約或工作規則並無勞方之婚姻對象須爲基督徒之約定;且校方亦未舉證證明郭女與非基督徒結婚有損其教學績效、學術研究、服務(含輔導)績效等等,因此高院也認爲校方所稱的郭女有《勞動基準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終止契約事由,認定校方解僱不合法。因此高院仍判決校方敗訴,須賠償自2019年8月起,到讓郭女復職日起,每月6萬餘元的薪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