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未「限期升等」要解聘? 高教工會籲教育部檢討

高教工會認爲,大學要求教師限期升等,嚴重影響學術品質。(圖/記者楊佳穎攝,下同)

記者楊佳穎/臺北報導

臺灣大專院校自2006年起,規定教師需在一定期限內升等,否則將被解聘、不續聘。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7日表示,「限期升等」條款實施後,恐造成教師重研究教學,或未能符合限期升等,被迫離開校園,呼籲教育部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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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今日舉行「限期未升等,不代表是不適任教師」記者會,表示有不少教師在教學、研究表現卓越,絕無「不適任」,卻因專注教學使研究進度較慢、身體遭逢疾病、或不願意配合學校高層原因無法在期限內升等,但不該因此面臨被解聘的下場

高教公會理事長劉梅君表示,教育部在2006年規定,大學教師需限期升等,否則將面臨解聘命運,但依教師法規定,要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才構成解聘或不續聘條件,該條款明顯和法規不合。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則將升等條款受害類型區分,包括要求教師論文登上國際期刊的「i期刊霸凌」以及「論文形式」、「資深」、「派系」、「主管」、「裁員」等,強調限期升等讓教師工作權、學術自由受到霸凌,甚至有學校藉此裁員,嚴重影響學術品質。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也表示,限期升等對於技職體系學校影響最大,許多資深、講究技術專業的「講師」因此被迫離開,根本是「摧毀技職教育」,使校園中只留下具有學術研究著作能力、或有博士學位的教授們。

高教公會呼籲,應儘速改革「限期升等」規定,將教師升等迴歸「獎勵定位,而非「未升等即懲罰」;教育部也應依據《教師法》,主動要求各大專校院對相關條款與施行方式進行檢討,並鼓勵教師站出來爭取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