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外配申請居留證遭駁她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判決結果。(林偉信攝)

臺籍女子幫越南籍老公申請居留簽證遭外交部駁回,她提行政訴訟,遭法院以「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只有持外國護照的外國國民才能申請核發居留證」判決駁回確定,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該決議合憲。

憲法法庭認爲,本案的臺籍女子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外交部發給她老公居留簽證,不過,該決議並沒有排除她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受限制爲由,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外交部的處分。

越南籍吳姓男子先前來臺逃跑打工後, 因與已取得臺灣居留權的阮氏姓女子相愛而自首返回越南,2人生有一對雙胞胎需共同扶養,阮氏拿着2人在越南結婚登記資料,向外交部申請讓吳來臺被拒,提告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阮氏主張,行政法院判她敗訴確定,所依據的「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限制本國配偶有爲其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與憲法條保障人民平等權、訴訟權、家庭權之意旨不符,也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屬違憲無效。

本判決由黃瑞明大法官主筆,不同意大法官詹森林及蔡明誠、謝銘祥及呂太郎各別主張,本國配偶可以幫外國配偶提起訴訟,有權利被侵害就可以提起訴訟來救濟,且有重要關連性所以本國配偶有提起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