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吹哨檢舉貪污遭免職 聲請釋憲 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戴立紳主動向廉政署自首貪污卻遭免職,他聲請釋憲。(本報資料照片)

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7年前主動向廉政署自首貪污,並協助檢警調查,最後戴男獲得刑事免刑的確定判決,但縣政府依公務員任用法將他免職,他不服打行政官司救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爲他未充分說明服公職權受侵害等,裁定不受理。

戴立紳聲請釋憲時表示,他只是一個平凡的公務員,2007年到2011年他被直屬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他在2012年底決定勇敢站出來向政風室、廉政署揭發弊案並自首,2015年新竹地院將他判處免刑後,但新竹縣政府卻將他免職、永不任用,對他非常不公平。

他的律師團指出,戴男提出的有力證據,順利瓦解了疾病防治所內的貪污共犯結構,但他勇於揭弊的結果卻是被覈定「免職」,司法有責任彌補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所造成的侵害,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將是戴立紳唯一也是最後的救濟希望。

律師認爲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只要曾服公務且有貪污行爲,經有罪判決,就應免職並不得再任用」,該法令沒有考量到對吹哨檢舉者的工作保障屬違憲,期盼大法官能夠保護公務系內的良心,讓更多有良心的公務員,能爲揭發機關的黑幕勇敢站出來。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相關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或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戴立紳沒有具體敘明,裁定不受理。

本案15位大法官中,有謝銘洋及黃瑞明等4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應憲法法庭應受理戴立紳的聲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