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天貓、唯品會因不正當價格行爲分別被罰款50萬元

針對“雙十一”前後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購先提價後打折、虛假促銷、誘導交易等問題,根據價格監測和投訴舉報等有關線索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京東)、杭州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貓)、廣州唯品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唯品會)三家企業開展自營業務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24日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作出處罰決定,對上述三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近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0〕29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29號

當事人: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302562134916R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京東商城”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1月4日,當事人銷售稻香村糕點禮盒(商品編碼45035536302),開展滿99元減20元促銷活動標價149元。經查,該商品11月3日銷售價格爲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銷售維達捲紙(商品編碼1082266),開展滿減促銷活動,標價79.9元。經查,該商品11月2日銷售價格爲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當事人銷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編碼1151232),開展秒殺促銷活動,標價73.8元。經查,該商品11月7日開展秒殺活動,標價爲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當事人銷售“海信A5pro經典版6+128G黑”(商品編號:100013836472),商品頁面標示“¥1499  ¥1799直降300元”。經查,該商品實際降價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當事人銷售博世速熱恆溫小廚寶(商品編號8682417),標示“11月17日京東廚衛家裝節,限時搶購狂歡價不高於728元,搶完調回888”。經查,該商品11月18日價格仍爲728元,未調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當事人銷售阿迪達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編號100003967151),開展“京東秒殺”活動,標價329元,頁面宣傳爲“1年曆史最低價”。經查,該商品銷售記錄始於2020年10月2日,實際銷售不足兩月。

七、2020年11月11日,當事人銷售小型犬通用糧(商品編碼4924644),開展秒殺促銷活動,秒殺價格爲34.9元。經查,該商品11月10日銷售價格爲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銷售飛利浦脫毛器(商品編號3039666),開展秒殺促消活動,標示秒殺價899元,劃線價格149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促銷活動的基礎價格,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也不能提供該商品劃線價的依據。

九、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銷售泰國香米(商品編碼:100007283842),開展秒殺促消活動,標示秒殺價89.9元,劃線價11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促銷活動的基礎價格,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也不能提供該商品劃線價的依據。

以上示例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近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0〕30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0號

當事人:杭州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10MA2AYXC793(1/1)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天貓超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北美電器意式咖啡機(商品編號620426636515),標價599元,開展滿1件6折活動,折後價359.4元。經查,標示的價格599元無依據。

二、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玉蘭油多效修護面霜潤膚(商品編號13313347038),商品銷售頁面標示“買即送價值74元面膜2片”。經查,該贈品同日在天貓超市2片銷售價格爲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當事人銷售金龍魚軟香稻(商品編號12368769027),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爲27.9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銷售價格爲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康師傅紅燒牛肉麪(商品編號20443384201),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爲12.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銷售價格爲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當事人銷售崇明島米(商品編號565304567360),開展滿1件5折促銷活動,標價88.8元,折後價44.4元。經查,該商品促銷活動前原價爲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洗髮水(商品編號582405188715),開展買2免1促銷活動,標價69元,折後價34.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3日標價爲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士力架花生夾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編號38549516259),開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9.8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9.8元的價格結算。

八、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益達口香糖(商品編號600591208989),開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1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1元的價格結算。

九、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貝親奶瓶清洗劑400ml(商品編號21623488545),開展“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19.6元,劃線價24.5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十、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友臣正宗紫米麪包(商品編號589409778960),開展 “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22.8元,劃線價29.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近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0〕31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1號

當事人:廣州唯品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PHUR9P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唯品會”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1月27日,當事人銷售電飯鍋煲(商品編碼FB40Simple111),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19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19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蘋果筆記本電腦(商品編碼:裸機MPXU2CH/A銀色),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799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799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波司登羽絨服(商品編碼B00145935-5177),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118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118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Ecco女鞋(商品編碼20763301385),商品銷售頁面標示“¥1829  ¥2199  8.4折”。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五、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斯凱奇外套(商品編碼L420W277-002K),商品銷售頁面標示“¥359  ¥699  5.1折”。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六、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歐萊雅日霜+晚霜組合(商品編碼:60920200723346),商品銷售頁面標示“¥339  ¥490  6.9折 券後價¥329”。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七、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飛利浦電動剃鬚刀,商品頁面標示“¥188  ¥699  2.7折 券後價¥182”。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