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亡故女友供養父母,“準岳父”車禍身亡,他獲賠30萬: 我已實現了當初的承諾

(原標題男子亡故女友供養父母,“準岳父車禍身亡,他獲賠30萬: 我已實現了當初的承諾)

原標題:男子替亡故女友供養父母14年,“準岳父”車禍身亡後獲賠30萬

成都市大邑大安路288號,43歲的鄭冬已在這裡居住了將近18年。

經營着一家桶裝水送水店,每天上午,他的三輪車都是滿載着行駛在大邑城區。以往,“父親王正昌會在他出門送水時,坐在門口的小板凳上,守着門市,等待“兒子”歸來。但如今,小板凳上的人已經不再。

三年前的一個夜晚,王正昌被一輛衝入人行道轎車撞倒身負重傷,次日不治身亡。

儘管鄭冬與王正昌以父子相稱,共同生活,但事實上,兩人並無血緣關係也非近親關係。鄭冬只是王正昌的“準女婿”。

這源於一份承諾——2002年,王正昌的獨女王靜因病去世,鄭冬許下諾言,決定代替女友供養其父母。在之後的14年裡,鄭冬擔負起了兩位老人的衣食起居,直到兩位老人先後過世。也正因這一特殊關係,在王正昌車禍死亡後,並非死者近親屬的鄭冬是否具有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權成爲了關注焦點。最終,法院的審判支持了鄭冬的善意付出: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非近親屬,要求侵權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法院應予以支持。

↑鄭冬經營着一家桶裝水店,他在這裡照顧了“老父親”14年

“父親”被撞身亡

他將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提出34萬餘元賠償金

2017年9月13日晚,成都市大邑縣城市綠洲小區外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轎車衝上了人行道,將推行自行車至此的王正昌撞倒在地後又猛烈撞向小區外牆及消防設施。王正昌重傷送醫後,於次日不治身亡。

王正昌,70歲,居住在大邑縣大安路288號,他於當日晚飯後騎單車出門轉路,回家途中事發。如果不出意外,他將沿着城市綠洲外側的元通路前行再右轉經邑新大道直行,穿過成溫邛高速,走上大安路,幾百米後即可到家。全程距離不超3公里。

王正昌遲遲未歸,“兒子”鄭冬着急了。“以往他出門轉路,最晚八九點就會回來的,但當天他一晚上都沒有回來。”鄭冬向轄區派出所以老人失蹤報警。

第二天,鄭冬接到派出所打來的電話稱,交警在前一夜處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傷者是一名老人,很可能爲其“父”,但已經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這一消息得到證實。

鄭冬難以接受這一事實:“他身體是很硬朗的,這麼多年也沒有生過什麼病。”

大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小車駕駛員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正昌無責。

而後,在處理完“老父親”的喪葬事宜後,鄭冬將肇事司機姜某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並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在內共計34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不過,這一事發過程清晰,責任明確的交通事故,在訴訟過程中卻一度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保險公司稱,王正昌的愛人以及獨生女兒均已經死亡,而鄭冬與王正昌並無血緣關係,也非近親屬,且並非合法收養關係,其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他爲亡故女友雙親盡孝

簽下《撫子協議書》

與兩位老人同吃同住

鄭冬確非王正昌兒子,但爲何以“父子”相稱?

鄭冬於1977年出生,戶籍原在大邑縣安仁鎮。2000年,23歲的鄭冬經人介紹,與王正昌20歲的獨女王靜相識,兩人確認爲戀人關係。鄭冬介紹,在確定關係後,他和女友感情穩定,相處過程中,雙方都時常去往對方家中,對各自父母的稱呼也開始從“叔叔阿姨”轉變爲“爸媽”,並已經開始籌備結婚事宜。

“她可以說已經是我的未婚妻了,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查出了白血病。”鄭冬介紹,2002年,女友王靜因突發持續高燒入院治療,經大邑縣人民醫院確診爲白血病,且病情發展迅猛,確診不久後便不治離世。

王靜是家中獨女,彼時,其母劉建琴已年過50,在家中做裁縫,父親王正昌在大邑一煤礦廠上班,即將退休。一家人居住在大邑縣城旁晉原大樹村的兩層自建房。“老人年紀都大了,她是個獨生女,就很放心不下老人。”鄭冬介紹,“所以當時我就說她不能盡孝,我就代她爲父母養老。”

2003年,鄭冬與女友父母在當地村委會和鄰居的見證下籤訂了一份《撫子協議書》,並將戶籍從安仁鎮遷移到了晉原鎮大樹村(現大邑縣大安路288號),“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兒子。”

而後鄭冬承擔其了對兩位老人的供養責任。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稱。

鄭冬介紹,“母親”劉建琴是在女友去世後的2004年因肝癌晚期去世的。“當時對於我父親(王正昌)和我的打擊都是很大的”,直到2005年,自己結婚成家,大家的情緒纔算緩過來。

鄭冬說,結婚後,自己在家裡開起了桶裝水送水店,父親也從煤礦廠退了休。“我在外邊送水的時候,他就在家幫我看店。”老人怕他經濟週轉不過來,還將大半的退休金給了自己。

樑玉彪是王正昌多年的鄰居,也是鄭冬所述《撫子協議書》的見證人,其介紹,鄭冬爲人老實,多年來確與王正昌生活在一起,且一直沒有外出務工,“他們是同一屋檐下生活,同一鍋裡吃飯,兩個老人的後事都是他在辦的。”

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雖非近親屬但爲實際撫養人

訴請獲支持 法院判賠30餘萬

2018年,成都市大邑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認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姜某某駕車造成王正昌死亡,並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異議。

而對於保險公司提出鄭冬與死者之間並非合法收養關係,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這一焦點問題,法院認爲,由於鄭冬與王正昌簽訂《撫子協議書》時,鄭冬已經成年,且雙方並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確不能形成收養關係。應屬於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能否獲得賠償權利人的資格,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不過,一審法院認爲,鄭冬與王正昌簽訂《撫子協議》後,進行了戶口遷移,並一直與王正昌一起生活並以父子相稱,在生活上,鄭冬對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鄭冬對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後,安葬事宜也是由鄭冬全權處理,鄭冬已經成爲王正昌生前最親近的人,從維護公序良俗的角度,應賦予鄭冬享有賠償權利人的主體資格。同時,鑑於王正昌與鄭冬之間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賴,王正昌的死亡,也會給鄭冬造成精神傷害,應當予以慰藉。

爲此,一審法院最終支持了鄭冬的訴訟請求,並判決保險公司向鄭冬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31萬餘元。

一審之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該案後於2019年12月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而鄭冬是否具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權依然成是一大焦點。

↑二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近親屬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其立法本意在於近親屬與被侵權人從物質到精神層面均具有緊密聯繫,被侵權人的死亡對近親屬造成的損害最爲顯著和直接。儘管與鄭冬沒有血緣、姻緣關係,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消費,彼此之間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財產相互混同,雙方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鄭冬作爲對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應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其行爲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會傳統道德。

二審法院最終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

“爲女友父母養老不是衝動的決定”

鄭冬介紹,在二審法院宣判後,保險公司已經向其支付了所有賠償款。14年裡他送走了兩位老人,“也算實現了當初的承諾”。如今,她和愛人以及孩子仍居住在“老父親”留下的這處自建房裡,經營桶裝水,供養孩子上學。而家中的對電錶戶名依然用着的還是“母親”劉建琴的名字。12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對話了鄭冬。

紅星新聞:當初爲什麼決定一定要爲女友父母養老?

鄭冬:這個決定並不是衝動做出的,一是當時自己與女友的感情本就很好,這是對她的一份承諾。二是,那個時候,他們老夫婦待我也非常要好,雖然我們還沒有結婚,但已經處成一家人了。

紅星新聞:還有沒有其他原因呢?

鄭冬:其他原因就是她媽媽也希望我能夠到他們家來,認爲我這個人很不錯。另外,我自己家那邊那個時候條件要差一些,不好成家,這邊的條件說實話也要好一些,再成家的話也要容易一些。

紅星新聞:你自己的父母有沒有提出什麼意見

鄭冬:沒有。因爲當時兩家人的關係也已經很好了,另外我們家有兩兄弟,我弟弟也能照顧我們父母,他們也就支持了我的想法。加上我也會經常回去,也會照看他們。

紅星新聞:你愛人這邊的家庭後來對你的做法,有沒有什麼意見呢?

鄭冬:我愛人是自貢人,她父母離婚了,父親在外邊打工,身體也不錯。她現在跟我還有孩子都住在這裡,我“老父親”本來對我們也挺好的,沒什麼意見。爲了支持我們,他的退休金還拿出了不少給我們。

紅星新聞:“老父親”發生車禍,對你打擊應該很大。

鄭冬:他身體本來就很硬朗,不出意外,還能再活些年的,還是感覺自己沒有把他照顧好。

紅星新聞:不少人說挺敬佩你的?

鄭冬:談不上,談不上,既然是一家人就是理所當然的。說要供養他們,就必須要承擔這些。

紅星新聞:其實當初你完全可以不用這麼做的。

鄭冬:這是我的承諾,照顧兩個老人,把他們送走了,也算是實現了當初的承諾。後面我也要過我自己的生活。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