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繼承788萬遺產 男子想回歸本家!被法官狠打臉

養父母死亡共繼承788萬元遺產,男子想回歸本家,被法官狠打臉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1971年被養父及養母共同收養,而養母在1999年死亡,養父則是在2014年10月過世,阿國一共繼承了遺產共計787萬9504元,養父過世10年之後,由於生母希望他能迴歸本家,阿國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在養父母死亡之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倘若法院認定終止收養明顯有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法官考量,阿國提出收養人除戶謄本,他的戶籍謄本,以及本家及養家兄弟姊妹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等文件爲憑。但法官調取遺產稅覈定通知書,內容記載繼承人僅有阿國一人,遺產的總額經覈定爲787萬9504元。

法官認,阿國以繼承人之身分繼承遺產,卻又聲請終止與收養人的收養關係,而且如果以迴歸本家爲由,請求終止收養關係,如此是違背收養人生前收養意願,這對收養人難謂無顯失公平。

法官審酌,雖然阿國的生母以「見子半生獨身工作在外,心痛不捨。常年期盼兒歸返,再續母子緣。我已年邁體衰更盼望幺子歸,經家庭協商同意返回,幺兒有兄姊伴隨,我將不再遺憾」爲由,請求可以許可終止收養。

法官認,阿國的生母除阿國之外,尚有4名子女可資奉養照顧,生母並不會因阿國未終止收養,就導致生活有可能陷於困頓,況且若阿國欲陪伴生母,也非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爲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之聲請對收養人明顯有失公平,依法駁回終止收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