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死了卻無法繼承遺產 她用「這一招」有解了

因爲養子過世卻無法繼承遺產,婦人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婦人小萱(化名),養子在2023年6月因故過世後,她卻無法繼承遺產,因爲養子在2004年與女子歡歡(化名)登記結婚,正當苦惱之際,小萱想到,當初養子只是爲了賺取人頭費,纔會與歡歡假結婚,並無結婚真意,因此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歡歡自從當初結婚開始,直到養子死亡爲止,從未入境來臺與養子子共同居住,雙方婚後也無同財共居的事實,結婚僅是徒具形式,並無締結婚姻之真意。

小萱表示,因爲養子在2023年6月1日死亡,她是繼承人之一,但因歡歡與養子間的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已影響她繼承人的範圍及應繼分比例,以致於無法順利辦理繼承,爲此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法官認,小萱主張養子與歡歡欠缺結婚真意,自屬結婚成立要件是否具備之情形,小萱的養子爲我國人民,歡歡爲泰國人民,故就本婚姻成立之要件,即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也就是中華民國及泰國的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及泰國法律,不具備成立的實質要件時,婚姻關係就無從成立。

法官審酌,歡歡婚後到小萱的養子過世時,從未入境臺灣,而歡歡經合法通知,也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出有利之答辯,堪認小萱主張2人並無結婚之真正合意,洵屬可採。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小萱的養子與歡歡並無結婚之真意,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小萱提出確認養子與小萱婚姻關係不存在,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