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他的繼父死了!稱與孩子不同姓怕被罰 想終止關係被打臉

收養他的繼父死了,聲稱與孩子不同姓怕被罰,想要終止收養關係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的生父在1982年過世,母親後來在隔年就嫁給男子阿華(化名),直到2002年3月阿華因爲本身無子嗣,因而收養阿國爲養子,但同年11月阿華就死亡,日前他因爲與自己的子女不同姓氏,憂心遭到戶籍法裁罰,因此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與阿華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當年被阿華收養,是因爲他的母親改嫁給阿華,他就改稱阿華爲爸爸,因爲他的生父很早就過世了,但是當時收養並沒有到法院聲請認可,直至10多年後,阿華有次回去大陸,發現跟大陸親屬已沒有家人的感覺,之後就沒有再去。

養父後來就想說沒有跟他姓,之後可能不會照顧他,所以後來纔來法院辦理收養,他當時按照母親的意思,法院也有詢問他的動機,當時就是想要照顧養父而已,也稱呼他爸爸10幾年。

而養父阿華收養他的動機,是希望老了有人照顧,死後也有後代。雙方互相都有把對方當成父子看待,養父也會幫忙照顧他的小孩,因爲他那時候警專畢業後都在外工作,妻子及子女都跟生母及養父同住,子女年幼時養父也有協助照顧。當年養父死亡時,繼承人是他及母親,但當時是全部由母親繼承。

法官考量,阿國雖聲稱並未繼承養父阿華的遺產,但經法院調閱資料顯示,阿華死亡當時,繼承人爲阿國及配偶,也未曾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縱然當年由阿華配偶取得全部遺產,應當認爲是阿國承繼遺產後個人處分行爲。

法官審酌,阿華除了阿國已外並無其他子女,而阿國指稱像要終止收養,是因爲收養當時,未將當時未成年的他改姓,導致他與自己的子女姓氏不同,而有遭戶籍法裁罰的疑慮。

法官認,如因而造成承接養父姓氏後繼無人、預想有子孫死後得以「捧鬥」、追思之期待落空,此時終止收養,已然對原收養人阿華具有不可回覆性之戕害,難謂對養父阿華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所提事證及陳述,尚不足以釋明終止收養有其必要性,因此本件聲請,應無理由並顯失公平,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