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放管服"改革,山東公佈《教育系統權責清單》

(原標題:山東省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打造“教育服務、叫您滿意”工作品牌

山東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教育部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立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目標,以“一次辦好”爲標準全力打造“教育服務、叫您滿意”工作品牌,努力爲學校、師生、社會提供優質高效便捷服務。

全面實現“網上辦”。公佈《山東省教育系統權責清單》,系統梳理省市縣三級權責事項144項,將其中直接實施的114項權責事項全部納入省“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總門戶。建立省市縣三級教育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實施清單,以辦好“羣衆眼中一件事”爲原則,按“最小顆粒度”標準拆分事項,確保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建設省級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市縣相關業務系統,取消中小學轉學手續紙質材料,將流程壓縮至15個工作日內,無需家長跑腿。規範中小學學籍業務辦理程序,積極推進休學復學等各項學籍業務網上辦理,初高中階段學歷實行網上電子註冊。

全力推行“大廳辦”。按照“應進則進”原則,統籌協調推進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行政確認等27項省教育廳直接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廳上網”,其中10項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省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做到前臺統一受理、後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實現“大廳之外無審批”。聚焦羣衆需求,圍繞大廳搞服務,將“把事辦成”作爲政務服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刻制“外國留學生來華簽證表審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跨省轉學確認”專用章,解決用印難問題。優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流程,取消現場報到、回戶籍地辦理改派手續、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等手續。疫情期間,對需要辦理相關就業手續的師範類畢業生提供“全程郵寄”的“不見面服務”。對辦學許可證到期的,允許民辦學校延期至疫情結束和學校全部開學後辦理換髮、變更等業務。

有序推進“掌上辦”。做好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核發等六類電子證照的歸集和應用工作。對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接收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註冊等相關業務,自動關聯省電子證照庫,無須辦事主體提供身份證和營業執照(正本)。對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等需要現場辦理的業務,通過移動端電子亮證、出示授權碼等方式即可辦理,無須提交實體證照。積極推動高考錄取查詢、義務教育階段招生信息查詢、學考成績查詢等服務事項納入“愛山東”APP。

紮實推進“快捷辦”。推動政務運行扁平化、協同化、貫通化,由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直接配置力量和資源,減少運行層次和環節,最大程度提高決策執行效率。建立省部共建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等重大事項協調推進機制,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處置、實施流程再造攻堅行動等5個工作專班。對跨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改“串聯”爲“並聯”,實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結。營利性民辦學校因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或校長變更的,換證辦理時長原則上壓縮至10個工作日內。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研究生教育、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管理服務事項集約化、網絡化、一體化,全省55所高校建立校務服務辦事大廳,116所高校依託數字化校園明確“網上”服務事項,129所高校教學服務事項實現線上線下並行辦理,佔全省高校近九成。

穩妥推進“放權辦”。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堅持“最大限度放權”和“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原則,對濟南、青島、煙臺等市本級的用權需求應放盡放,對中國(山東)自貿試驗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實行“負面清單”制。聯合省財政廳、人社廳印發《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強化高校主體責任,落實高校績效工資分配自主權,到2020年底,獎勵性績效工資實際分配總量在績效工資總量中佔比不低於70%;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的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和各類崗位績效分配調控機制,對成果轉化現金淨收益,以及技術轉讓、作價投資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給予教師或團隊的收益不低於成果轉化收益總額的70%、不高於95%,並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

積極推進“陽光辦”。推進“互聯網+監管”,全面梳理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由省教育廳實施的監管事項,編制檢查實施清單22項,實現檢查實施清單完成率100%,錄入監管行爲數據3000餘條。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合教育行業特點,確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情況檢查等6項隨機抽查事項。完善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做好動態管理。注重統籌協調,對同一個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或檢查事項相同的,儘可能合併或聯合隨機檢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切實減輕被檢查單位的負擔。加強監督和調度,設置“請您來找茬”意見徵詢通道,聘請“啄木鳥專員”,建立通報、“好差評”、約談等制度。將優化政務服務情況列爲重點督查事項,納入年度考覈,強化結果運用。推行第三方評價,開展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滿意度調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