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樹清:房地產是現階段金融風險最大"灰犀牛"

(原標題:郭樹清:承諾低風險收益就是詐騙,房地產是現階段金融風險最大“灰犀牛”)

“回顧中外金融監管史,以下幾方面經驗教訓值得認真汲取。”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輔導讀本發表文章《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郭樹清指出,收益永遠和風險成正比。古今中外,總有人盼望能以更低風險獲取更高收益,但規律不可能打破。承諾低風險高收益就是詐騙,金融監管要永遠與這類行爲作堅決鬥爭。

郭樹清強調,堅決抑制房地產泡沫文中指出,房地產與金融業深度關聯。目前,我國房地產相關貸款銀行業貸款的39%,還有大量債券、股本、信託等資金進入房地產行業。可以說,房地產是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把握好金融創新邊界

郭樹清認爲,回顧中外金融監管史,以下幾方面經驗教訓值得認真汲取:貨幣經濟絕不能背離實體經濟;將本求利是商業活動的正常狀態;收益永遠和風險成正比;持續建設法治和誠信環境;把握好金融創新的邊界;管好貨幣總閘門;堅決抑制房地產泡沫;緊緊抓住公司治理“牛鼻子”。

郭樹清表示,實體經濟是貨幣經濟的根基,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的天職。然而,金融的本性決定其特別容易陷入自我循環的泥淖。因此,金融監管必須把防止脫實向虛作爲主要目標之一。我國交叉金融業務一度也十分複雜,經過3年多的集中整治,總體風險開始收斂。

郭樹清認爲,金融業務如果沒有一定的資本金,那就遲早會陷入困境。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就是對銀行信貸確定基本的資本金約束,槓桿率必須處於安全範圍。他表示,把握好金融創新的邊界。金融創新是把“雙刃劍”,既能提高市場效率,也會釀成重大風險。監管必須趨利避害,把握好“度”。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一些網貸平臺打着“創新”旗號違規經營,形成巨大金融和社會風險。

現有法律法規震懾力不足  違法違規成本過低

對於現階段金融形勢,郭樹清表示,“十四五”時期我國的金融安全形勢仍然十分複雜。當今世界正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內外經濟金融運行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金融監管面臨新的嚴峻挑戰。

近年來,全球經濟增長動力不足,動盪源和風險點增加,金融運行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一些國家採取強刺激做法,實施“無限量寬”政策,長期負面影響難以估量

而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受多重因素影響,金融業市場結構、經營理念和服務方式與高質量發展要求還很不適應。”郭樹清總結。

他表示,現代科技已經並將繼續對金融業態帶來巨大改變。數字貨幣、網絡安全、信息保護已成爲金融監管的全新課題。我國移動支付、線上借貸和互聯網保險等走在世界前列,意味着法律規範和風險監管沒有成熟經驗可資借鑑。

金融體系內部風險仍在持續累積,一些長期形成的隱患並未徹底消除。郭樹清表示,疫情衝擊下新老問題相互交織疊加。結構複雜的高風險影子銀行容易死灰復燃。銀行業不良資產反彈壓力驟增。一些中小金融機構資本缺口加速暴露。不法金融機構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動履禁不止。

金融相關制度存在較多短板,金融法治還很不健全。郭樹清表示,一些基礎法律制定修改需提早謀劃啓動,有的規章制度落地執行變形走樣。現有法律法規震懾力不足,違法違規成本過低。而金融監管資源,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明顯不足。

對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全面監管  加快確定系統重要金融機構

郭樹清表示,“十四五”時期我國金融監管改革任務更加艱鉅。必須堅守以人民爲中心根本立場,強化底線思維,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法治化水平。在此基礎上,健全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持續完善權責一致、全面覆蓋、統籌協調、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他具體提出九點:一是全面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二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開創新局;三是建立高效的監管決策協調溝通機制;四是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五是健全宏觀審慎、微觀審慎、行爲監管三支柱;六是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七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對監管的支持保障;八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框架重塑;九是培育忠誠乾淨擔當的監管幹部隊伍

郭樹清表示,對於各種“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管理和整治的主體責任都在地方。

他提出,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嚴防壟斷、嚴守底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儲和金融詐騙,對各種違規變相投融資活動保持高度警惕,切實維護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針對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郭樹清表示,監管制度要覆蓋所有金融機構、業務和產品,對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實施全面監管。借鑑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改革成果,強化資本充足、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要求,抓緊補齊制度短板。

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郭樹清表示,加快確定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名單,科學設定評估標準和程序,提出更高監管要求。抓緊建立恢復與處置計劃,引導金融機構設立“生前遺囑”,確保危機時得到快速有效處置。與此同時,要完善風險處置方式,在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同時,努力減少道德風險

他還提出,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和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對金融科技巨頭,在把握包容審慎原則的基礎上,採取特殊的創新監管辦法,在促發展中防風險、防壟斷。